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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男,44岁(1970年6月18日出生);因赌博于2002年4月被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五百元;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于2014年7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洋桥立业大厦附近欲向方×贩卖甲基苯丙胺1.38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闫×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于2014年7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洋桥立业大厦附近向方×贩卖甲基苯丙胺1.38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毒品。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方×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每次都是从一个叫“东哥”的手里买冰毒,买了四、五次,每次买一克或二克,都是在丰台区洋桥附近的立业大厦门口交易,他给“东哥”现金,“东哥”给他冰毒。2014年7月2日他在西城区手帕口附近被民警抓住了,他就向民警供出向他卖毒品的“东哥”,民警让他联系“东哥”,他就给“东哥”打电话要两克冰毒并约定晚上11点交易。民警就带着他去了丰台区洋桥立业大厦,晚上11点多他坐在民警的车里看见了“东哥”,他指给民警,民警就去把“东哥”抓获,“东哥”被抓时还扔了一个东西后被民警找到。经辨认12张不同男性照片,指出第4号照片上的男子(闫×)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男子。
2、证人王×证言,证明他是西城分局民警。2014年7月2日他和许×在西城区手帕口桥附近抓获一名叫方×的吸毒人员,方×向他们举报了一个叫“东哥”的卖毒品男子,他们让方×联系该人购买毒品,方×给该人打电话并约定晚上11点在洋桥立业大厦附近交易。他们带着方×赶往丰台区洋桥立业大厦附近,23时许方×给他们指了一个男子说这个人就是“东哥”,他们迅速对该男子进行抓捕,该男子突然将一物品扔在路边的一个铁栅栏里,他们先将该人控制住,后将所扔物品捡出来,该物品外包装是一个口香糖盒,打开以后有一团卫生纸,里面有一个塑料袋,内装两个小塑料袋,内有淡黄色晶体,应该是冰毒。他们问该男子是什么东西,该男子不说话,他们就将该人带回派出所。
3、证人许×证言,证明他是天宁寺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2日他和王×在西城区手帕口桥附近抓获一名叫方×的吸毒人员,方×向他们举报了一个叫“东哥”的卖毒品男子,他们让方×联系该人购买毒品,方×给该人打电话并约定晚上11点在洋桥立业大厦附近交易。他们带着方×赶往丰台区洋桥立业大厦附近,23时许方×给他们指了一个男子说这个人就是“东哥”,他们迅速对该男子进行抓捕,该男子突然将一物品扔在路边的一个铁栅栏里,他们先将该人控制住,后将所扔物品捡出来,该物品外包装是一个口香糖盒,打开以后有一团卫生纸,里面有一个塑料袋,内装两个小塑料袋,内有淡黄色晶体,应该是冰毒。他们问该男子是什么东西,该男子不说话,他们就将该人带回派出所。
4、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闫×贩卖的2份淡黄色晶体净重1.38克,系甲基苯丙胺。
5、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明上述被起获的甲基苯丙胺已被收缴的事实。
6、扣押清单,证明从闫×处扣押淡黄色晶体2包和手机2部。
7、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明被告人闫×于2002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五百元。
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闫×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9、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闫×贩卖的毒品的特征。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证明民警于2014年7月2日将被告人闫×抓获,并当场将被告人闫×扔在地上的两小袋淡黄色晶体起获的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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