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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8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13年9月5日14时许,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与正规出租车外观高度近似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桥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该车内起获伪造的机动车车牌一副、伪造的营运证一个和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3年9月5日14时许,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与正规出租车外观高度近似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桥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该车内起获伪造的机动车车牌一副、伪造的营运证一个和伪造的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田×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公安局十二总队的民警,2013年9月5日13时许,我和同事李×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复兴门桥南主路由南向北方向发现一辆克隆出租车,然后我和我的同事李×一直尾随他至月坛南桥下红绿灯处,他发现我们要抓他,就弃车逃跑,最终我和李×合力将其抓获。车的特征是黄绿色伊兰特,车牌号是京×××,被抓获的男子身高180CM左右,年龄30岁左右,上穿黄色汗衫,下穿蓝色短裤,短发。
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公安局十二总队的民警,2013年9月5日13时许,我和同事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复兴门桥南主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发现一辆克隆出租车,然后我和同事田×一直尾随这辆车至月坛南桥下红绿灯处,他可能发现我们要抓他,就弃车向北逃跑,后被我和田×合力将其抓获。克隆出租车是黄绿色伊兰特,车牌号是是京×××。
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银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所开的出租车是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车型,我是从2007年11月开的这辆车,一直营运至今,车牌号是京×××,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我从来没有把我的车给别人开过。最近我公司领导经常说我拒载客人,我很奇怪,我从来不拒载。
4、物证照片,证明涉案的出租车、出租车牌照、服务监督卡、营运证的具体情况。
5、服务监督卡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车牌号京×××的实际所有人为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型号为东风雪铁龙;涉案车辆的真实车牌号为京×××,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
6、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的编号为13060913的营运证及准驾证号:295078、单位名称:京通、驾驶员姓名:王建的服务监督卡各一张,经鉴定为伪造品。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材料,证明涉案的京×××号牌一副经鉴定制作方式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号牌制作标准与要求,为假号牌。
8、起赃经过证明材料,证明民警在王×驾驶的出租车内起获车牌一对、营运证一张、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
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物品在案扣押的情况。
10、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于2013年9月5日被民警抓获。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编号为295078的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编号为13060913的营运证一张、京×××车牌一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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