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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超,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焦建,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张健超、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焦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通过他人雇佣被告人杨×,于2014年6月至7月9日间,驾驶载有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车牌号为冀×××的轿车,在北京市内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频段发送商业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杨×在北京市西城区双旗杆路发送信息时被民警抓获,后杨×揭发并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杨×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了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侵犯了公共电信设施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够揭发并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许×的辩护人张健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被告人许×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大;3、被告人许×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焦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揭发并协助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杨×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罚;6、建议对被告人杨×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通过他人雇佣被告人杨×,于2014年6月至7月9日间,驾驶载有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车牌号为冀×××的轿车,在北京市内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频段发送商业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杨×在北京市西城区双旗杆路发送信息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伪基站”发射器一台、电源逆变器一个、天线一个、与“伪基站”发射器相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对上述设备及设备数据进行勘验,查实涉案“伪基站”设备曾向中国移动不特定手机用户141696户发送短信息146501条,上述受影响用户每次通信中断为2分钟。同日被告人杨×揭发并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许×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1年开始我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因为需要让客户都知道我们的业务,尽量大范围寻找客源,所以我们使用手机发送短信寻找客户,扩大客源。但这种方式短信费太贵,我无意间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条免费发送短信的链接,点开后发现是出售群发设备的,后来我与出售此设备的人取得了联系,以一万四千元的价格买了一套,同时学会了如何使用这套设备。收到设备后,我购买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将短信群发设备安装到了这辆车上。因为我不会开车,自己上班没有时间,所以找到了以前认识的一个叫钟×的人,和他谈好雇佣他群发短信,费用是每月7500元,他同意了。2014年5月28日左右,我把车及安装好的设备一块交给了钟×,并当面交会了他如何使用设备,还约定于6月1日起,由他开始使用设备发送短信,他按照约定做了。但到了6月10日左右,我才知道开车群发短信的人不是钟×,而是他的亲戚杨×,直到7月9日下午5点左右,民警到我公司把我带到公安机关。公司不知道这事,是我个人行为。发送的短信内容是我自己编的,是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方面的,总共大约发送了一百万条。
2、被告人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25日,钟×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一份开车的工作,我当时同意了。5月28日,我们见面后,钟×告诉我工作就是拉着设备,并用设备发送信息,工资每月5300元。到了6月1日,我见到了设备,当时这套设备(伪基站)已经安装到了一辆车牌为冀开头尾号为176的比亚迪轿车上,然后钟×教我如何使用这套伪基站发送信息。自6月1日开始,我每天早上8点多打开伪基站,从我住的地方出发,开车在北京城里转,到晚上9点多我开车回到住处才关掉设备,这期间伪基站会自动给周边的移动公司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每天大约能发送十万条短信。直至我被抓,除车号限行外,我每天都这样发送短信,一共发送了大约二百多万条。发送的短信保存在电脑的程序里,内容是推销泰康人寿保险的。许×在我每天早晨出发前都会给我一个不同的手机号,然后我会把这个手机号码写入电脑软件里发件人的位置上,这个电话号码会显示在接收短信的手机上,如果对方愿意买保险就可以和这个手机号码直接联系。到了7月1日左右,许×跟我说他原本是按每月7500元的工资让钟×干这件事,后来我问了钟×,钟×说他因为知道这么干是违法的,不想自己干,所以他用了5300元雇了我干此事。7月9日下午3点多,我开车拉着伪基站到了西城区德外附近,我准备在车上休息一会时被警察抓了。我为许×发送手机短信广告,是通过钟×介绍的。我开始也使用移动公司的手机号,但是后来我发现开着设备时手机没有信号,所以我自己改用了联通公司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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