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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013号(3)
一、被告人许×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三、在案扣押“伪基站”发射器一台、电源逆变器一个、天线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方涛人民陪审员穆以萍人民陪审员周建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靖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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