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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0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22岁(1992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小区xx,入户盗窃被害人伊×黑色三星牌S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和黑色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7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小区xx,入户盗窃被害人周×8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于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小区xx,入户盗窃被害人伊×黑色三星牌S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和黑色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7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小区xx,入户盗窃被害人周×8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于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伊×陈述证明:2014年7月16日凌晨,他和妻子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小区xx家中休息,早上7时许,岳母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说他家被盗了。经过清点,发现家中被盗三星牌S3型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7300余元。
2、被害人周×陈述证明:2014年7月16日7时许,她发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洪茂沟小区xx家中被盗挎包2个,就报警了。后在楼道2层找到被盗挎包,包内现金人民币800余元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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