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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8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瑞瑞,女,34岁(1980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长明,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3,系被告人张某之堂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柳长明、张×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收款员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用伪造退费单据的手段,侵吞本单位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78255.11元,后非法据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4月8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张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述其于2013年10月9日违规退费四笔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数额不予认可。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柳长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张某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存在真实退费的情况;三、被告人张某对于其中四笔犯罪事实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认罪伏法并积极退赃。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张×3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某上有残疾的母亲、体弱多病的父亲,下有学龄前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发现被告人张某平时有过大额消费的行为;二、从本案证据上看,虽然退费单据确有问题,但是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将款项据为己有。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收款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虚假退费的手段,侵占本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278255.11元。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她所在的收费处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的下属部门,负责医院的各种收费和退费相关工作,她作为收费员,主要在医院收费窗口负责来医院就诊病人的缴费、退费工作。收费专用章是归收费员个人保管,一人一章,她使用的是36号章,收费员登陆收费系统的工号和密码也是一人一号,有一个初始密码,密码可以自设。病人在交费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做检查时可以退费,退费分为全部退费和部分退费。部分退费的流程是病人拿着蓝色收据、医生开的检查单、退款凭证到窗口交给收费员,收费员扫描收据上的条码进入收费系统把病人要退费的项目删除,对于不需要退费的项目进行结算后系统会自动打印一张新收据供病人检查使用,同时当场填写好退费支出凭单的即付内容(即病人姓名、退费项目)和金额大小写,如果是部分退费还需要写上新收据的八位收据号,把病人交来的退费单据粘贴在支出凭单后面,支出凭单填完之后交给病人签字,把退费款交给病人,病人签字的支出凭单由收费员收回。全部退费和部分退费的流程差不多,区别在于全部退费不需要打印新收据,退费支出凭单上也不用填写八位新收据号。收费员每天工作结束之后会打印门诊收费交账报表,拿着用胶水粘好的退费支出凭单及单据找收费处的领导在支出凭单上“部门主管”处签字,然后把单据、现金、银行POS单和当天产生的废票一并交给出纳交账。收费员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废票,废票一般是因为收据被打坏了或者收据墨太多看不清楚等原因导致的,出了废票需要打印新的收据,废票与新收据内容一致,收据号是连号。2013年10月9日,她违规退费了四笔共计人民币18500元左右,其中有两笔为部分退费,扣除不能退的费用1818.8元,实际退费18457元,这18457元不该退。这四笔退费是她在收费处的屋里找了一些蓝色收据、检查申请单和退款凭证,填写了四张退费支出凭单,然后在收费系统里和正常退费一样进行了退费操作,之后填写了退费支出凭单,粘贴好单据后交账的。蓝色收据的病人与退款凭证、检查申请单的病人不一致是因为这四笔违规退费的单据都是她随便找的,不可能找到完整的一套。蓝色收据的金额与退款凭证的金额总和不一致是因为单据都是临时找的,当时瞎填的,粘贴的时候没仔细看。退费支出凭单上写的八位阿拉伯数字新收据号,表示是部分退费,领导签字时会审核。这四张支出凭单上“即付”、人民币大小写、阿拉伯数字和“领款人”处的签字都是她自己填写的。所附的退款凭证、检查申请单和蓝色收据是她从收费处的屋里找的,平时病人交费时可能落下单子或者遗失在窗口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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