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843号(2)
2、证人邓×(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挂号收费结算科小组长)、张×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收费处小组长)、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收费处大组长)、贾×(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收费处小组长)的证言,证明收费处分为三个收费小组,分别是门诊组、急诊组、挂号组,李×是收费处大组长,张×1和贾×是门诊组小组长、邓×是急诊组小组长,常×是挂号组小组长,张某在门诊组。各小组长主要负责自己小组收费员的管理以及急诊科退费支出凭单的签字,也负责其他小组的退费签字,如果三个小组长不在,大组长也会负责退费支出凭单的签批。医院就诊病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检查都会发生退费。退费分为全部退费和部分退费。部分退费时患者需要先找医生开退费项目的退款凭证,然后持退款凭证、蓝色收据、盖章的收费单子到窗口办理退费。收款员首先审查上述三张单据是否完备,然后根据医保卡或者就诊卡检索患者的交费信息,根据蓝色收据上的金额、日期、收据号确定患者要求退费的该条费用信息,然后根据收费单子找到退费项目,在系统中删除该项目,系统会提示退款金额,收费员确认后电脑自动打印剩余费用的收据,由收费员现场填写支出凭单,填写即付内容、金额并注明剩余费用收据的号码,把填好的支出凭单和退费凭证交由患者签字,收费员核对后把退款金额和剩余费用收据一并交给患者。全部退费的流程和部分退费一样,只是收费系统中没有剩余费用,收费员直接把款退给患者即可。也存在患者家属代替患者退费的情况,领款人处应该填写病人家属的名字,但是如果签了其他名字,他们也不得而知。收费员将退费单粘贴好,一般在交账前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找小组长在支出凭单“部门主管”处签字,小组长主要查看医生开的收费单子、退款凭证和蓝色收据是否齐全,审查蓝色收据上的金额与支出凭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审查只是进行书面审核,不会登陆收费系统审查。由于审核时收费员已经将单据粘贴好,他们也看不到病人姓名等信息。收费员交账时把整套退费单据交给现金出纳。出纳会在第二天将单据交给财务。收费员替班是由所有收费员轮岗,在收费员需要短时间离开时,由替班人用被替班人的章和收据进行收费和退费,替班最多不会超过半小时,如果时间太长就会换账换人,即由其他收费员登陆自己的收费系统。收费员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废票,当打印机卡纸、收费员不小心撕坏收据、收据上有大的污损,这些票就成了废票,收费员需要操作计算机重新打印一张收据,新打印的这张收据的收据号与对应的废票是连号的。按照规定,废票随交账报表一并上交张×1,张×1只会对交账报表中废票数与收费员上交的废票数进行核对,只要张数一致就可以。不存在医院领导要求收费员把已做过检查的费用进行退费的情况。2013年10月9日邓×值晚班,她在签退费支出凭单时发现张某交过来的退费单据是很多大额整数,觉得比较奇怪,因为平时虽然也有大额整数退费,但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有点不正常。在签到还剩一两张的时候她没有继续往下签,先让张某回家了。后邓×给张×1和李×打电话说明了情况。2013年10月10日早上,邓×把张某的退费单据拿给李×看,李×把粘好的退费单据稍微撕开一点后,发现蓝色收据的病人姓名与医生开的白色收费申请单的病人姓名不一致。后李×给财务处副处长贾×打电话汇报了此事。之后不再让张某在窗口收费,并封了张某的账的事实。
3、证人张×2的证言,张×2系被告人张某的父亲,证明他和他爱人的退休金每月共计人民币5000元左右,他家也没有股票、基金等其他投资收入。张某的奖金卡放在他手里,他和他爱人有时用张某的奖金卡取钱,有时也可能往里面存钱,张某的工资卡由张某自己保管。他不知道张某违规退费的事实。
4、证人刘×的证言,刘×系被告人张某的母亲,证明她家里的钱和卡都由张×2负责,她没有向张某的工资卡里存过钱的事实。
5、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事业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聘用合同书》复印件、《门急诊计算机收费挂号人员岗位责任制》,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05年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延长至2016年7月31日止,担任收费员岗位工作,主要负责挂号、收费和退费等工作,印台、印章、收据、流动现金均由收费员本人保管。
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说明,证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收款章36号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记账章36号,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3年10月10日由张某使用,于2013年10月10日收回,在此期间此章只由张某使用。
8、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张某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10日退费异常表》及说明,证明涉案的57笔退费项目共计人民币278255.11,其中部分退费13笔,全部退费44笔,均不属于退费项目,涉及的所有收据均为张某办理。
9、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张某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10日支出凭单上所写收据号对照表》及说明、张某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10日支出凭单上所写收据号对应的实际病人信息,证明涉案的57笔虚假退费支出凭单上的八位新收据号均为伪造,新收据对应的病人与退费收据对应病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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