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0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29岁(1985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于2014年8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附近,欲向张×2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涉案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1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1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1于2014年8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附近,欲向张×2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涉案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游戏厅里认识一个自称叫“张”的男子,他也是吸毒人员。2014年8月25日,我给一个叫“张”的人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卖我两包毒品,给他900元人民币,他说没问题,并约好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北区附近交易。在现场有一个民警朝“张”走了过去,并亮明了身份。“张”一听是警察就开始跑,后被民警控制住了。经法定辨认程序,其辨认出被告人张×1就是案发当晚姓“张”的人。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22时许,张×2与一个叫“张”的人约好购买两包毒品,900元人民币,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北区附近交易。在现场我向“张”走了过去,并亮明了身份。“张”一听是警察就开始跑,后被我们控制住了。经询问该人叫张×1,在询问他乘座的金杯车(车牌号为京×××)上的王×,王×称张×1在上车时将一个小纸包放在金杯车副驾驶储物箱上了。后我们在储物箱上面一个纸巾内发现一包白色可疑晶体,张×1说该物品是他的,是冰毒。
3、证人满×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22时许,张×2与一个叫“张”的人约好购买两包毒品,900元人民币,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北区附近交易。在现场李×向“张”走了过去,并亮明了身份。“张”一听是警察就开始跑,后被我们控制住了。经询问该人叫张×1,在询问他乘座的金杯车(车牌号为京Q303L5)上的王×,王×称张×1在上车时将一个小纸包放在金杯车副驾驶储物箱上了。后我们在储物箱上面一个纸巾内发现一包白色可疑晶体,张×1说该物品是他的,是冰毒。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16时许,我在朝阳区祁家豁子接上张×1,张×1让我开车和他办点事,他也没说办什么事,我也没问。他上车后将一包面巾纸放到金杯车的副驾驶前面的储物盒上。到了华严北里,张×1让我停车,他下了车,但没有拿那包面巾纸,让我在车上等着。过了十分钟左右,民警上了我的车,在面巾纸包里搜出了一包东西,我看见了白色的半透明的晶体,有点像冰糖。
5、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1的尿检呈阴性。
6、起赃经过、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1乘座的金杯车副驾驶的储物箱上面的一包纸巾内起获了一包白色晶体。
7、物证照片证实,起获毒品的包装、形状、数量等特征。
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毒品)字(2014)第FYA1404886-2014DP2514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净重1.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9、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实,起获的毒品已被收缴。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1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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