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8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卢×,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1,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左×2,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0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1、韩×、左×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及诉讼代理人卢光太,被告人左×1、韩×、左×2,证人王×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1、韩×伙同左×2于2012年8月31日2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四环市场小吃城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1发生口角,后三人对被害人王×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1右肾挫裂伤、右肾包膜内积血,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左×1、韩×被民警查获。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左×2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1、韩×、左×2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三人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诉称,被告人左×1、韩×、左×2将其打伤,要求被告三人赔偿其医疗费10356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交通费269元、误工费3372.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3提交了医疗费收据、误工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及诉讼代理人卢光太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左×1、韩×、左×2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被告人左×1在第一次庭审中称他和韩×殴打了被害人,被告人左×2没有打被害人,但在第二次庭审中称被告人左×2是否打被害人自已不知道,表示认罪。被告人韩×当庭承认他和左×1、左×2均殴打了被害人王×1,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左×2在第一次庭审中辩解称吃饭过程中他出去接电话,回来后看见被害人躺在地上,其他人都走了,他没有殴打被害人王×1,但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自己用脚踹了被害人,表示认罪。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左×1、韩×、左×2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王×1的经济损失,但均称目前没有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1、韩×、左×2于2012年8月31日2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四环市场小吃城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1发生口角,后被告三人对被害人王×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1右肾挫裂伤、右肾包膜内积血,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左×1、韩×被民警查获。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左×2被民警查获。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10356元、误工费人民币3372.76元、营养费人民币800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24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3陈述,证明案发时他和被告三人一起喝酒,左×1嫌他胡说骂了他,然后他拿了个空酒瓶砸左×1,左×1拿着啤酒瓶砸到他脸上,韩×上来踹了他一脚,他倒地了护着头,被告三人就拿脚踢他,后三个人都跑了,他给儿子打电话,后儿子送他去的医院。
2、证人王×4证言,证明他是被害人王×1的儿子。案发当天他父亲打电话称在四环小吃城被人打了,他就一个人过去,看到父亲在地上坐着浑身是血,他就将父亲直接送医院了。第二天中午问他父亲怎么回事,他父亲说被左×1、左×2、韩×打了。
3、证人左×3证言,证明2012年8月31日20时许,在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四环市场小吃城内,当时他自己一桌吃饭,左×1、韩×、左×2、左×4在一桌吃饭,王×1本来和别人一桌吃饭,不知什么原因左×1和王×1打起来。他看见王×1用空啤酒瓶打了左×1的头,因为都是老乡,他就上去劝架,他劝开之后就走了,后面的事情没有看见。
4、证人左×4证言,证明2012年8月31日20时许,在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四环市场小吃城内,当时他和左×1、韩×、左×2在一起吃饭,王×1的同伴走了,王×1就到他们这桌和左×1一起聊天。聊了一会儿他就去买烟。回来他看见王×1用空啤酒瓶打左×1的头,左×1也用空啤酒瓶打了王×1的头,他上前把左×1拉走了。他没有打王×1,韩×和左×2打王×1的情况不知道,他只顾把左×1拉走,别人的事情他没有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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