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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2011年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宋XX于2014年3月20日,伙同“小赵”等人(在逃)先以人民币10000元现金购买两张面额为5000元的中欣购物卡,之后再克隆该两张购物卡。后“小赵”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超市门口等地,以9.4折的价格向被害人孔×售卖上述中欣购物卡后,再立即通知被告人宋XX在北京西站首航国力超市将克隆卡内钱款消费,骗取被害人孔×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宋XX于2014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
在审理中,被告人宋XX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XX的供述,被告人宋XX指认犯罪现场的录像和照片,购物卡照片,被害人孔×的陈述,被害人孔×的丈夫指认出售给其中欣购物卡的男子,首航九号店销售详细一览表,中欣银宝通卡销售清单、历史交易查询报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X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XX退赔未缴之赃款,发还被害人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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