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7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2003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周×分别在本市西城区、海淀区、东城区等地7家饭店、洗浴中心等公共营业场所多次无故滋事、恶意消费,拒不结账付款。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13年3月底,被告人周×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顺天鹏餐厅,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54元后拒不结账。
2、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周×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24号安吉东北菜馆,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109元后拒不结账。
3、2013年5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周×连续3次在本市西城区羊房胡同23号麻辣烫店,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共计156元后均拒不结账。
4、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周×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南二里庄29号华逸天伦洗浴中心,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1035元后拒不结账。
5、2013年9月8日,被告人周×在本市海淀区在水一方休闲洗浴中心,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2496元后拒不结账。
6、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在本市西城区龙泉胡同8号北京红龙洗浴中心,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1354元后拒不结账。
7、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周×在本市海淀区四道口金汇国际酒店洗浴中心内,无故滋事、恶意消费人民币4331元后拒不结账。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周×在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逮捕。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法,在公共营业场所多次恶意消费拒不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底,被告人周×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顺天鹏餐厅,恶意消费人民币54元后无故滋事、拒不结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正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顺天鹏饭馆工作,大约10点左右,进来两个男的坐在了2号桌,点了两个凉菜、两个口杯酒、半斤水饺、一瓶啤酒,一个小时以后,两个人要结账,一共54元,其中一名男子嫌贵,还假装打电话叫人来帮忙,过了40分钟后,不知谁报了警,民警到了现场,在民警的劝说下这两个人才走,一分钱也没给。他们不结账没有什么原因,就是喝多了闹事,都有菜谱,明码标价,不存在多收钱的情况。经过法定辨认程序,高×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在其餐厅内寻衅滋事,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小个男子。
2、证人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顺天鹏饭馆的服务员,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10时许,其店里来了两个人,进店后要了瓶啤酒、两个凉菜、后又点了半斤饺子,半斤饺子是30元,他们吃完饭后说饺子太贵,不结账,他们一共消费了54元,后老板让他们少结点,他们还是不干,就是不结账,后来没有办法就让他们走了。经过法定辨认程序,马×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在店内寻衅滋事,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小个男子。
二、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周×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24号安吉东北菜馆,恶意消费人民币109元后无故滋事、拒不结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安吉东北菜馆的老板,2013年4月22日晚7时左右,有两个男子来到其店里吃饭,那天晚上就他们两个人,来店之前他们就已经喝酒了,吃饭的时候其中一名男子就骂骂咧咧的,说不想把店给砸了,她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没理他们,这两个人一直喝到晚上9点多,一名男子先走了,过了一会儿,走的男子打电话跟她说一会他回来结账,在店里的那名男子就要走,她没让他走,10分钟后,那名男子又打电话说过两天再来结账,店里的男子就又要走,她没让他走,就报警了。他们在店里共消费109元。经过法定辨认程序,安×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在其店内寻衅滋事,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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