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西刑初字第760号(2)
2、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安吉东北菜饭馆工作,2013年4月22日晚7点左右,有两个男子到店里吃放,那天就他们两个人,他们来之前就已经喝酒了,吃饭的时候其中一名男子还说不想把店给砸了,然后就骂骂咧咧的,不知道为什么,晚上9点多有一名男子先走了,没过多长时间,在店里的那名男子让安×接电话,电话里走的那名男子说他一会回来结账,先让店里的男子走。挂了电话那名男子就要走,她们没让他走,过了大概10分钟,店里的那名男子又让安×接电话,走的那两名男子说过两天就把帐结了,她们还是没让店里的男子走,然后就报警了。这两名男子共消费了109元人民币。经过法定辨认程序,李×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在店内寻衅滋事,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男子。
三、2013年5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周×连续3次在本市西城区羊房胡同23号麻辣烫店,恶意消费人民币共计156元后无故滋事、拒不结账。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周×在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2日14时左右,其与丈夫在北京市西城区羊房胡同23号麻辣烫店里干活,有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带着他的两个朋友来到店里吃饭,吃完饭后,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跟她说下次再结账,她没同意,穿白色T恤的男子说不给面子是吧,然后他们三个人就走了,她们看穿白色T恤的男子喝多了就没敢上前阻拦。当天晚上7点左右,这三名男子又来到店里吃饭,一直喝到夜里,吃完后他又说下次来的时候再结账,当时看这三个人喝多了没敢拦着,然后这三人没付钱就走了。2013年5月13日20时左右,这名男子自己一人来到店里吃饭,来的时候这名男子已经喝酒了,在店里又一直喝到夜里12点,这名男子起身就要走,她和她丈夫就跟那名男子说帐还没结呢,这名男子说给不给面子,这店还想不想开了,今天要是让他结账,就别在这干了。她们听了这话有点害怕了,就报警了,民警到了以后将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这名男子前后三次一共消费了156元人民币,2013年5月12日是120元。5月13日是36元。经过法定辨认程序,于×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在其店内寻衅滋事,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男子。
2、被害人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2日14时左右,他和他的妻子在北京市西城区羊房胡同23号的店里看店,有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带着两个朋友来到店里吃饭,吃完以后穿白衣服的男子就说下次再结账,谢×不同意,那名男子说不给面子是吧,然后他们三个人就走了,他看这三个人喝多了没敢上前阻拦。当天网上7点左右,这三名男子又来到店里吃饭,一直喝到夜里,吃完饭后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说过几天来的时候再结账,当时看他们三人喝多了也没敢拦着,然后他们三个人没给钱就走了。2013年5月13日20时左右,这名男子一个人来到店里吃饭,来的时候这名男子已经喝酒了,在店里又一直喝到夜里12点,这名男子起身就要走,他和妻子就跟这名男子说账还没结呢,这名男子就说给不给面子啊,这店还想不想开了,今天要是让他结账,就别在这干了,把店给砸了。听了这话他们就有点害怕,报了警。这名男子前后三次一共消费了156元人民币。经过法定辨认程序,谢×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在其店内寻衅滋事,吃完饭不给钱的男子。
3、证人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3日23时许,其正在单位门口的麻辣烫店门口吃饭,在店内里侧的地方有一男子坐在桌旁,他的桌上有几瓶空啤酒瓶,这人吃完饭后要离开,店主跟他要钱,那个人就说他住在旁边,跟他要钱是不给他面子。还有一些语言,主要意思就是这次结完账,下次就别在这开店了等等话语,店主一直在说以前已经欠了几次钱,后来店主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把这个人带走了。经过法定辨认程序,郭×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男子。
4、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3日23时许,其正在家中休息,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就从家中出来,看到对着的麻辣烫店内有一名男子在吵,我就过去看热闹,看到麻辣烫店老板谢×在跟那名男子理论,当时那名男子坐在店内靠里边的桌子旁坐着,桌上摆着几个空啤酒瓶子,那名男子说他没钱,谢×跟他说你以前也说没钱,总是没钱,都三次不给钱了。后来那名男子还打电话意思是让别人过来帮忙打架,后来谢×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把那名男子带走了。经过法定辨认程序,刘×辨认出5号照片周×就是吃完饭故意不给钱的男子。
5、消费清单,证明被告人周×前后三次消费共计人民币156元的情况。
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视频,证明2013年5月1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时的情况。
7、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周×在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抓获。
8、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周×的身份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材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曾受处罚的情况。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