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9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男,38岁(1976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学斌,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及其辩护人吴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卫某于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科研中心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编制、出具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耐火性《检验报告》的过程中,为北京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两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3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卫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卫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卫某的辩护人吴学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卫某被动接受航×、盛×两家公司的贿赂,没有为两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受的钱款中有人民币4.8万元与职务没有直接关系;二、被告人卫某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卫某委托家属积极退赃;四、被告人卫某日常表现良好,家庭困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卫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卫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复印件三份、卫某奖励证书复印件五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卫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科研中心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编制、出具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耐火性《检验报告》的过程中,为北京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两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赃款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卫某的供述,证明他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科研中心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编制检测报告等工作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北京×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2万元、北京盛×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并为上述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2、证人李×的证言,李×系北京航×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他公司为了让卫某快点出具检测报告,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给卫某一定的费用,开始是每月一千,后来变成每月三五千,该公司何×具体负责此事的事实。
3、证人蒋×的证言,蒋×系北京航×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何×的人事关系挂在他公司,何×的团队负责材料检测的中介服务,设点为监测站拉检测业务。他听何×说有些业务要去求卫某,会给卫某送钱,后来据他了解一般每次一千元的事实。
4、证人何×的证言,何×系北京航×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监测组组长,证明他们公司在消防局质检站主要是将客户的检材做燃烧性能检测,主要做中介业务。在出具报告的过程中,卫某主要负责报告编制。他为了与卫某搞好关系,让卫某能尽快出具报告,从2011年到2012年5月,总共给过卫某17个月的钱,共计人民币1700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一共给过卫某人民币45000元的事实。
5、证人孙×的证言,孙×系北京盛世瑞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证明2011年卫某负责他公司的检测报告后,他逐渐与卫某熟悉。为了让卫某加快出具检测报告的速度,从2011年7、8月份到2013年8月,他每月给卫某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7.2万元的事实。
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常见装修材料样品规格及收费标准”上的相关产品的大部分检测报告都是他和卫某负责出具的。北京航×公司的何×和北京盛×公司的孙×都以顾问费的名义给过他钱。他觉得孙×应该给过卫某钱,2011年下半年他将盛×公司的活交给卫某后,卫某给过他5次左右的钱,每次一两千元,总共八九千元,说是孙×拿来的钱的事实。
7、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化工检验流程、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资质认定书、关于批准建立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通知、卫某个人身份证明、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的命令以及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质检站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布图、职能分配表、任命书、质检站部门职责,证明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系国家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系该研究所下属单位,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卫某系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科学研究中心的工程师、质检办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各项工作、承接检验任务以及检测报告的编写、发放、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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