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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60号(2)
二、在案扣押的象牙制品四十六件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郭亚军人民陪审员王李红人民陪审员赵凤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雪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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