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女,1984年1月8日出生。2014年4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再次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胡×于2014年4月22日,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嘉茂商场西侧存车处,窃取被害人李×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16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0元。被告人胡×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胡×于2014年10月9日,在本市西城区荣丰2008小区8号楼一层大厅,窃取被害人张×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飞驰9代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2元。被告人胡×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胡×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张×的陈述,被害人张×的辨认笔录,起赃经过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赃物清单,证人王×1、王×2、罗×的证言,被告人胡×盗窃监控录像及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胡×的儿子出生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劣迹材料、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压力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