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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0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41岁(1973年10月3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日月星辰市场F15号店铺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月30日被逮捕,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0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日月星辰市场F15号店铺东侧柜台内查获被告人马×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的象牙制品1.065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75.36元;在店铺北侧柜台查获被告人马×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马来犀鸟鸟喙制品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2元;在店铺南墙上查获被告人马×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玳瑁制品2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马×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证人牛×、寇×、康×的证言,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濒危鉴字(2014)004《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京野价字(2014)第2号《野生动物价值证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询函的复函》,北京市农业局《关于确认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及特许运输证的函》,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林刑鉴字(2593)号《物证鉴定书》,北京日月星辰花卉市场租赁协议及附件,转让协议,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成立。被告人马×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在案扣押的象牙制品一点零六五公斤、马来犀鸟鸟喙制品一件、玳瑁制品二只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郭亚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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