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西刑初字第7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7年2月3日出生;2013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4年5月10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中海凯旋小区东门处,因琐事与被害人赵×发生争执,后用石块砸、用拳脚踢打被害人赵×头面部,致被害人额部右侧、额部、左上眼睑缝合创口,左眼睑、左颧部皮肤肿胀,鼻背皮肤肿胀伴皮肤挫伤,鼻腔血痂,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鼻背部软组织肿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于2014年5月2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北京市西城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并作出了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中海凯旋小区东门处,因故与被害人赵×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陈×用石块及拳脚踢打被害人赵×,致其额部右侧、额部、左上眼睑缝合创口,左眼睑、左颧部皮肤肿胀,鼻背皮肤肿胀伴皮肤挫伤,鼻腔血痂,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鼻背部软组织肿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陈×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0日14时许,其在西城区中海凯旋小区靠东的门口站岗,1个快递员来到门口,其和快递员说南门可以进,一会儿快递员又回来说,南门的保安员把他挡回来,让他从东门进小区。其就用电台说:你们谁教教这家伙。后陈×来到门口,说谁是家伙,并揪住其脖领,用石头打其面部,其也用手打对方脑袋,二人相互殴打,后其被打倒在地,陈×用脚踢其脑袋,其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双方带走。赵×辨认出被告人陈×系对其进行殴打的人。
2、证人司×证言证实,其是中海凯旋小区的保安班长,2014年5月10日中午,其接到赵×的电话,赵×让其赶快到小区东侧口。其到达时看见赵×在岗亭里坐着,陈×在小区东侧门口站着,赵×脑门上有伤口,陈×手上有血。赵×说他中午在电台里对陈×说,你要是不懂,就让别人多教教你,别什么人都往小区里进。陈×听完这话就从南门的岗位跑到赵×的岗位,和赵×相互殴打。后赵×报了警,民警将二人带到派出所。
3、视频资料在案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4、照片1组证实,赵×、陈×受伤情况,。
5、北京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赵×左眼挫伤,左外伤性上睑下垂,左结膜下出血,左眼睑皮肤裂伤缝合术后,左眼底待查。双侧鼻骨、骨性鼻中隔骨折。
6、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陈×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8、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因本案被行政拘留5日。
9、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2013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喻晓敏
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