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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0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2014年6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阿×在本市西城区文兴街服装市场某鞋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纪×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402元(已发还),后被当场抓获。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阿×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纪×的陈述,起赃经过及赃款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户籍材料、劣迹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阿×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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