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809号(2)
被告人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
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建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