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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535号
原告段×1,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2,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凤琴(段×2之妻),女,1949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段×3,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段×4,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段×5,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云凤(段×5之妻),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段×6,女,1947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段×7,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段×8,女,1964年7月4日出生。
被告段×9,女,1986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1诉被告段×2、段×3、段×4、段×5、段×6、段×7、段×8、段×9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玲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高庆斌、孟祥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磊,被告段×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琴、段×3、段×4、段×5之委托代理人魏云凤、段×7、段×8、段×9之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6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庭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1诉称,段×10、邓×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段×2、段×3、段×4、段×5、段×6、段×1、段×7、段×8、段×11九名子女。段×10、邓×分别于2005年6月、2009年12月去世。段×11与其妻许×均已去世,其夫妻婚后生育一女段×9。
段×10、邓×生前于1950年前后取得丰台区长辛店镇××村×号(原××村×号)宅基地,并于1965年左右开始加盖房屋,之后分别于1983年及2005年进行翻建和加盖。截止2013年1月,该土地上共建成房屋9间。
2012年12月,××村开始进行“城镇一体化建设”,并开始进行宅基地腾退和补偿安置工作,长辛店镇××村村委会向本案原告发出了相关拆迁文件。但由于村委会及拆迁公司仅允许一名继承人办理拆迁事宜,经原、被告商议,各继承人同意由被告段×4为《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签约人,并代表各继承人领取拆迁款项。
2013年1月,段×4代表各继承人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全部拆迁款项,但其不仅未依法向个继承人分派该拆迁款项,反而出尔反尔,霸占了全部拆迁款。截止2013年底,段×4仅与段×6、段×9达成协议,向其二人分别支付了15万元的拆迁款项,其余款项未予分配。
段×1认为,长辛店镇××村×号因拆迁取得的款项应属于段×10和邓×的遗产,本案各继承人仅委托段×4行使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权利,段×4应将所取得的款项向各继承人依法分配,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已侵害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现段×1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段×10、邓×遗留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村×号房屋拆迁款3057215元进行分割,段×1分得36340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段×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家里有赡养能力的没有赡养过两个老人,老人看病花钱都是我们哥四个出钱,盖房也都是我们四个盖的。段×1要这个钱不合理。现在已经给了15万元,我觉得已经不少了。不同意再给段×1拆迁补偿款。
被告段×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老人看病都是我们哥四个掏钱,干什么都是我们哥四个。老人盖房时,他们都小,老五当兵去了,就我们哥四个跟着干活。老人生病住院,段×1他们都没去过。她们没有赡养过老人,我认为15万元都给多了。故不同意段×1的诉讼请求。
被告段×4辩称,拆迁补偿款到帐后,我将分配方案告诉段×2、段×3和段×5。段×3夫妻听到方案后不同意,认为各位姐妹对父母没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给15万元那么多钱。后经多方做工作,段×3夫妻才同意这个方案。后打电话告诉四姐妹这个方案,她们又不同意。后来经过做工作,段×6和段×9同意此方案,我就给他们账户每人打入15万元,段×2、段×3和段×5每人57万元,我也划给他们了。其他人因为不同意这个方案,没有给我账号,所以没有将钱划给他们。
本案争议院落是祖宅,1983年父亲将全院房屋拆除翻建,建成南院青砖房3间,由段×11结婚后全家居住,北院青砖房3间由父母、奶奶居住。几位妹妹出嫁后,父母先后建东、西小配房各2间,此院形成北房3间、西房2间、东房2间共7间房,直至我父母去世。2011年,我们兄弟四人商议将院内房屋翻建,以后租出去可以多收些租金,建房一事由段×3负责。我们把东西房全部拆除盖成砖瓦房,建117平方米。在我们建房到拆迁前后,四位姐妹均未提出异议,只有段×9在建房时想参加建房。我们兄弟四人负担了赡养父母的全部义务,应根据赡养老人的贡献确定份额的大小。包括所有奖励项目在内,本院拆迁补偿款共计3057215元。
被告段×5辩称,几个姐妹三十多年都没有照顾老人,老人有事都是找儿子。老人留下几间房,哥四个掏钱翻盖房子,要不是我们投资,拆迁补偿款也不会有这么多钱,现在给他们15万元只多不少。故不同意段×1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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