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535号(3)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段×10、邓×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子女段×2、段×3、段×4、段×5、段×6、段×1、段×7、段×8、段×11九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段×11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段×9。
对北房、东房、西房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段×2、段×3、段×4、段×5、段×6、段×1、段×7、段×8、段×9九人继承;对院内其他房屋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应属段×2、段×3、段×4、段×5四人共有。对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原、被告分得房屋面积的比例予以确定。对地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居住使用、维护管理情况予以酌情分配。对于拆迁奖励及补助款,因拆迁前该争议房屋由原、被告共有,故应由原、被告每人获得九分之一。因段×2、段×3、段×4、段×5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多分。故段×6、段×1、段×7、段×8、段×9每人应分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19000元,段×2、段×3、段×4、段×5每人应分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90553.75元。
段×6已经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其表示对此数额无异议,并放弃其余拆迁补偿款,对其放弃的部分,应当由段×2、段×3、段×4、段×5、段×1、段×7、段×8、段×9平分。故段×1、段×7、段×8、段×9每人应分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27625元,段×2、段×3、段×4、段×5每人应分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99178.75元。段×4已经支付段×2、段×3、段×5每人570000元,故段×2、段×3、段×4、段×5四人均负有给付义务。段×6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义务,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2、段×3、段×4、段×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1、被告段×7、段×8每人拆迁补偿款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段×2、段×3、段×4、段×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段×9拆迁补偿款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五元。
三、驳回原告段×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段×1负担二千七百一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段×7、段×8、段×9每人负担二千七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段×2、段×3、段×4、段×5每人负担五千一百零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玲人民陪审员高庆斌人民陪审员孟祥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 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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