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房民初字第00734号
原告王×1,男,1985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妍(兄妹关系),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黄×,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王×1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妍,被告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王×2,女儿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现原、被告分居达两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给女儿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尽快结束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2归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之间的感情确实彻底破裂了;但是我要求孩子归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一次性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8日育有一女王×2(现年七周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为北京××有限公司职员,月收入3500-4000元,被告为北京××学会业务员,月均收入4000元左右,婚生女王×2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为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小学一年级学生。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王×2归原告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可随时探望王×2,经法庭询问,被告亦表示要求随时探望王×2。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薄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婚生女王×2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王×2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定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承担王×2的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表示被告可随时探望王×2,本院本着有利于王×2健康成长、不打扰王×2正常生活的原则,酌定为每周一次,有关探望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1与被告黄×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王×2由原告王×1自行抚养。
三、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周探望王×2一次,原告王×1予以配合。
四、驳回原告王×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被告黄×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隗美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