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王×1(曾用名张X1),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兼被告项×之代理人张X2(项×之夫),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
原告王×1与被告张X2、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少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永强,被告兼被告项×之委托代理人张X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诉称:被告张X2与项×系夫妻关系,张X2系原告祖父,项×系原告继祖母。韩X系张X2前妻,于1973年1月31日死亡。原告之父张X3系被告张X2与韩X之次子,其于1969年3月11日出生,2013年7月10日死亡。1999年1月16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与母亲王×2一起生活。1999年6月1日,王×2将原告名字由张X1改为王×1。张X3生母韩X去世时,张X3年仅4岁,后与继母项×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2011年8月,张X3生前所有房屋被拆迁,与张X2、项×取得三套安置住房,分别为北京市房山区X号楼X单元X1号、X2号、X3号房屋。张X3生前居住在X号楼X单元X1号房屋,生前还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10万元,该遗产被被告占有。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继承权,继承其父遗产中相应的份额。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X号楼X单元X1号房屋,要求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相应折价款。2、依法分割张X3生前按村民组织成员分得的失地补偿款,原告要求分得33333元。3、依法分割张X3所获得拆迁补偿款,原告要求分得46338.93元(695084÷5÷3)。
被告张X2、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69号院是我(张X2)的财产,张X3没有财产,我对张X3没有任何承诺,没有说给他。我什么都不给张X3,张X3都没有自理能力。原告更改了姓名,我不认识他。原告对张X3死亡日期都不清楚,法定继承是子女对长辈尽了义务,在长辈有财产的情况下继承财产,原告对张X3没有尽义务,我难以接受。原告应告张X3,原告没理由告我,我自己的财产自己处理,原告父亲的情况原告没有问过,是我自己照顾我的儿子,有安置房了,我还有给他留房子住,张X3住的回迁安置房801号,原告没有法定继承的资格。关于张X3的10万元失地补助是我(张X2)领取的,钱已经都给张X3还债了。拆迁失地补偿款是6个人的,不是5个人的。拆迁款财产都是我的,不是张X3的,张X3不能自理,都是我在照顾他。
经审理查明:张X2与韩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个子女,分别是张X4、张X3,韩X于1973年1月31日去世。后张X2与项×于1976年再婚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张X5。张X3于1969年3月11日出生,由张X2、项×共同抚养。张X3与王×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王×1,王×1曾用名张X1。张X3与王×2于1999年离婚,王×1由王×2抚养。张X3于2013年7月11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张X3去世前一直与张X2、项×在北京市房山区X村X号(以下简称“X村X号院”)宅院居住,张X3居住在北房西侧两间。
2012年,因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建设需要,X村X号院落入拆迁范围,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X2。
2011年7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X村村民委员会与张X2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宅基地),协议约定:拆迁范围为北京市房山区X村X号院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总额695084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369088元、房屋重置成新价153653元、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款101762元、周转费27000元、搬家补助费3072元、工程配合奖2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奖5000元、未抢建抢装修奖励5000元、其它10509元;应安置面积为213.6平方米。
2011年1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X村村民委员会与张X2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原拆迁补偿协议基础上给予宅基地困难补助40平方米。根据《X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规定:根据《X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定向安置房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关于宅基地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中,列明了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户口在同一宅院内,且长期在该宅基地内居住,无其他宅基地;2、两个子女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子女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从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3、家庭人口超过5人(含5人),且是直系亲属的农户。2011年11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拆迁人张X2的子女(张X3、张X5)在本村未审批过宅基地,同时符合申请宅基地困补条件。另查,张X5一家三口户口均在拆迁宅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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