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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114号(3)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X3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王×1系张X3之子,被告张X2系张X3之父,二人均有继承权。被告项×系张X3继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具有继承权。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X2夫妇长期与张X3共同生活,尽扶养义务较多,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原告王×1由其母抚养,张X3对王×1尽抚养较少,本院在分配遗产时,亦予以考虑。本案遗产的处理,法院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王×1在本次拆迁中不是被安置人,故由其分得折价补偿为宜。张X2主张张X3生前、死后花费均是其负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多少花费,对花费情况,本院予以酌定。综上,本院酌定王×1应继承五万元。因张X3所有财产均由被告张X2管理,故由张X2给付继承款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1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原告王×1负担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被告张X2、项×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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