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049号(2)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1号院后院内北房中从东侧数的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裴×1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1号院后院内北房中从东侧数的第三间、第四间归原告裴×2所有。
三、驳回原告裴×1、裴×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裴×1、裴×2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路军人民陪审员苑焕春人民陪审员刘显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 育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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