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房民初字第10330号(2)
一、房山县城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登记表》中翟×处理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效。
二、驳回原告邱×1、邱×2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邱×3、邱×4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邱×1、邱×2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思亮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