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房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于2013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因赌博,于2002年8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0年11月19日刑满被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后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解回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解回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4月3日刑满被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后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解回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运丹,别名小丹、小单),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7年3月7日刑满被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解回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4)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刘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隗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王某、李某、王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京房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李某、王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回迁楼工地,采用暴力手段将工地保安员控制,欲抢劫该工地电缆线,后因该工地电缆线被转移未果。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5月28日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京房检公诉刑诉(2014)841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刘某伙同杨某等人(另案处理)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回迁楼工地,采用暴力手段将工地保安员控制,欲抢劫该工地电缆线,后因该工地电缆线被转移未果。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李某、王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其未参与抢劫。
被告人杨某提供了下列证据,拟证明其无作案时间:
1、上蔡县东岸乡光武村民委员于2014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杨某于2011年12月6日在该村居住。
2、上蔡县东岸乡卫生院的诊断证明三份,主要内容为杨某之子杨×2于2011年12月15日、19日在该卫生院就诊,杨某之妻袁×于2011年12月3日在该卫生院就诊。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未参与抢劫。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李某、王某、刘某等人驾车至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回迁楼工地,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工地保安员控制,欲抢劫该工地电缆线,因该工地电缆线被转移而未果。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5月28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刘某于2014年6月20日被解回审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时任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回迁楼工地保安员)的陈述证明:2011年12月7日2时20分左右,我在城关马各庄村回迁楼一、二、三号楼工地东门保安室值班,我发现监控录像里在工地西侧的两个摄像头位置变了,我就用对讲机呼叫工地西北角值班的胡×,在工地东南角值班的杨×1在对讲机里说胡×没带对讲机,我就想去工地西侧看一下摄像头,我是从工地二号楼和三号楼中间过去的,我走到工地西侧的一排库房前时,我看到有一个男子正在库房前面走来走去,我就过去抓住这个男子,我说:“你干什么呢?你是哪个工班的?”这个男子招呼了一下,就从库房里面出来了四个男子,他们五个人就把我围在中间,其中一个人把我拿的手电筒抢了过去。然后拿棍子捅了我胸口一下,其他人用拳头打了我身上几拳,有一个人指着库房说,你给我进去,之后我就被五个人给拽到了工地西侧的一个闲置的库房里面。进去以后他们让我蹲在地上,然后,就用一根塑料绳子把我的两只手拇指捆在了一起,把我捆好以后,有三个人就出了库房,留下两个人看着我,这两个人说我们就是图财的,你别嚷,不然就打你头。他们和我说话时把铁棍子放在我头上,我就没说话。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杨×1的声音,看着我的两个人就出了库房,我没敢动,等了一分钟,我从库房出来的时候就看不到对方的人了,之后我们保安队的队长就报警了。我一共看到五个人,第一个人是在库房门口看见的,之后又从库房那里面出来了四个人,这五个人把我围起来并把我带到了库房里。第一个男子穿一件深蓝色的夹克,戴一顶灰色的毛线帽,一黑色口罩,身高一米七五左右,稍胖。在库房里面看着我的两个男子其中一个较矮,身高一米七左右,较瘦,穿什么没看清,其他人没有印象,这些人都戴着帽子、口罩,北方口音。在库房门口有一个人拿棍子打我,其他人用拳头打我身上着。在库房里面看着我的两个人拿着铁棍。铁棍子长约50厘米,直径2厘米,应该是钢管,上面有花纹。我穿的衣服厚,没受伤。捆我手的绳子长约30厘米,白色的。一共有多少人我不知道,我只看到了五个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