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房刑初字第270号(2)
2、被害人胡×(时任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回迁楼工地保安员)的陈述证明:2011年12月7日2时10分左右,我在城关马各庄村回迁楼工地西北角门卫室值班,这门卫室是木板的二层小屋,有梯子上下出入,我听见大铁门有声音,我就站在窗户旁往下看,看见有三个人已经到了我房子下面,顺着梯子上来,我看不好,就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并想把门关住,他们说有事,就闯了进来,这三名男子戴着棉帽子和口罩,手持钢棍,上来就把我按住坐在凳子上,并说:“别动,动就打死你。”一个人用手按住我的头,一个人把我的两只手的大拇指捆在一起,他们就问我工地有几个保安,我说有几个,他们又问我在哪儿,我说在前面,他们就用地上的棉被把我的头蒙上,我听脚步声是下去了两个人,留下一个人看着我。大约过了十多分钟,我听见外面有声音,我们保安有人叫我,好像是杨×1的声音,看着我的人按住我的头,叫我别说话,我又听见杨×1说:“别打我,别打我。”又过了几分钟,我听见看着我的人也下去了,我就弄开盖着我的棉被,解开塑料绳,看见我同事杨×1、罗×、李×在下面,杨×1和罗×说也被他们控制了。后又发现我看的西北角大门锁着的铁丝被剪断了,门被打开了,后来就报警了。到门卫室的三名男子约二三十岁,头戴浅色的棉帽子,大口罩捂着脸,口罩好像是蓝底横白道,其中一个大个子按着我的头,一米七五左右,稍壮,脸型有点方,另外两个一米六八左右,中等身材,其中一个脸有点瘦,另一个小圆脸,上身穿黑色类衣服,好像是灰色的一类,下身有的穿蓝裤子,时间短,看不清,说普通话。他们拿着铁棍子,我看见的就是大个子男子拿着一根铁棍子,另外两个人拿没拿东西我没看见,铁棍约有80厘米长,二三厘米粗。他们没打我,就是威胁我说让我别动,再动就打死我。我就看见三个人,别人说有五六个人。
3、被害人阳×(时任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回迁楼工地保安员)的陈述证明:我们的工地在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服务大楼北侧的马各庄村回迁楼安置房工地。2011年12月6日晚上9时许开始,我在城关马各庄村回迁楼工地上夜班,我主要负责工地里的巡逻,在工地里转,没有固定岗位,一直到2011年12月7日2时10分左右,我听见我们自己用的电台里有声音,是负责看着一号保安亭的保安员罗×的电台喊看北门的胡×,并且说我们工地西墙的摄像头被人调整了位置,让胡×看看是怎么回事,我当时知道胡×没有电台,我就从南门往北门走。并且用电台告诉罗×说胡×那里没有电台,之后我就用手机给队长李×打电话说摄像头被人动了位置,并说我先过去看看,让他也去看看。我一边打电话一边往北门走,我走到西侧墙内的西北路,看到靠西墙的两个摄像头被人调整了位置,我就走到二号保安亭外十米远的位置喊保安员胡×,喊了大约四五声,没有人答应,当时我面朝北,从我身后来了四五个人,我就转身看,他们手里都拿着手电筒,我就用手电筒照了他们其中的一个男子,那男的当时戴着黑色的有白花的口罩,我觉得他们不是我们工地的人,就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开始都没说话,就朝我快步走过来,他们四五个人就把我给围住了,有两三个人过来先把我按住,按住我的手。其中一个男的说不让我喊,并对我说如果我再喊就打我。同时走到我身旁把我手里的电台给抢了,并用铁棍子指着我的头顶,说如果我喊人,就用铁棍子打我。我当时就怕了,他刚要把我按倒,李×就来了,他们看见有人来了就把我松开,从北门跑了。李×过来问了情况就报警了。他们大概有五六个人,他们没打我,就是拿着铁管子吓唬我,他们偷走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他们把我的电台抢走了。
4、证人李×(时任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回迁楼工地保安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7日2时38分左右,我在工地宿舍接到工地巡逻保安杨×1的电话,他告诉我工地西北角两个摄像头坏了,让我去看一下,杨×1给我打完电话以后便先行独自前往工地西北角处,我也马上从宿舍独自赶往工地西北角,两分钟左右后我赶到西北角,看到工地的保安杨×1、胡×、罗×三个人站在一起,其中胡×、罗×的手被绑了起来,他们三个人告诉我说工地被人抢了,我就报警了。胡×和罗×的手被尼龙扎带绑着,罗×被人打了几棍,但没有看出来明显外伤。工地没发现什么损失。
5、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我来北京后就一直住在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李振家。我租了两间房子,每间每月现在是200元。2011年4月份,我通过我担挑杨某介绍在这里租的房子,然后开始卖水果,我们两个住在一个院子里。我来这里时,杨某和他媳妇袁×在开古庄村市场卖水果,2011年12月中旬左右,我就回老家了,这个时候杨某还在开古庄村住,但是不卖水果了,也没有干其他的活儿。2012年2月春节后,我又回开古庄村了,这个时候,杨某已经不在开古庄村了,他回河南老家了。到了2013年4月份,他才回开古庄村村南头一家租住,这次回来之后,干一些零活。我2011年在开古庄村市场附近一个饭店和我的老乡吃饭时,看见杨某和王某还有几个老乡在一起吃饭,通过杨某介绍,认识了王某,但是我没有跟王某联系过。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