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刑初字第270号(3)
6、证人袁×的证言证明:我来北京后先住在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李振家。2011年1月份我因为生了杨浩然,我们就没有回老家。2011年三四月份,我把我姐袁东云、姐夫张×1介绍到开古庄村和我们住在一个院子,开始他们两个干一些杂活,后来就和我们一起在开古庄村市场卖水果,他们过春节的时候回河南老家,过了春节后就又回来卖水果。大约在2011年12月份,2012年1月份春节前,我和杨某带着孩子回老家给孩子看病,水果摊就让张×1干,2012年过了春节我们回来后我们就干绿化去了,摊位就一直让张×1干着。王某出狱后,大约是在2011年上半年,王某去我们水果摊找杨某,有时候也在家里见过王某,他来找杨某聊天。我在的时候就赶王某走,我怕他再带坏杨某,以前他们就一起偷东西,我怕杨某再跟他干坏事,所以我在家的时候王某也就是看看杨某,说些没用的话。
7、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我是光武村的会计兼文书,我2014年4月6日给杨某开过一份证明,内容是杨某2011年12月6日一直在我村居住,上面的章也是我盖上去的。我给杨某开证明的时候他在家里,但2011年时候是不是在家里我不确定。开证明当天,杨某找到我,他说:“我说,你写。”我就按他说的写。我问他干什么用,他说出门用。我说出证明不能这么写,杨某说:“你就这么写吧。”我当时写完后我也怀疑过他要这么个证明有什么用,但出于老乡亲的面子,我就给他开了。
8、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9、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当天涉案人员进入涉案工地、涉案人员辨认案发现场及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情况。其中,从案发现场提取的“1-04”北大门监控录像显示:在2011年12月7日2时9分,有1个人从北大门钻进工地,打开大门,后共计6人进入工地内,3人窜至2层的亮着灯的岗亭内,其余3人在下面看着,1人走到监控位置将摄像头位置移动;“1-05”西料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在2011年12月7日2时13分许,共计有5个人走进西料场监控头范围内。2时14分该监控录像被移动。
1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21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2013)房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1、报案记录、110出警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李×报案及公安机关出警和受理案件的情况。
1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罪犯移交书证明:2013年5月28日17时许,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民警因其他案件对当事人杨某进行询问时,发现杨某是北京警方上网追逃的逃犯,遂将其控制,于当日羁押到上蔡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3日在上蔡县看守所羁押。2013年6月3日17时许,房山分局民警将杨某解回羁押在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李某、王某、刘某于2014年6月20日被解回审理。
13、户籍信息证明五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1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03年刚结完婚就到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市场跟我岳父卖水果,后来又自己干了两三年。2005年8月份左右王某让我去北京市里和他卖水果,后来我去了不是卖水果,他让我跟他一起偷东西,后来因犯盗窃罪被海淀法院判刑四年,我2009年2月份刑满释放。我出来之后又接着在开古庄村市场卖水果,跟我担挑张×1住在一个院里,住在一个叫“李老二”的房东家里。2011年左右,王某到开古庄村找我,他舅舅也跟我一起住,所以王某知道我住那里,他找我借点儿钱,我借了他1000元,他就老来我这儿呆着。后来王某带着刘某来我这儿。我以前认识刘某,以前我们一起判的刑。后来王某又介绍我认识李某和王某。王某带着李某和王某、刘某经常找我喝酒。王某问我卖水果挣不挣钱,想让我跟他干坏事,当时他也没说什么,我就没同意。后来在2011年年底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李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带着王某到我那儿,放到我租住的房子里一把压力钳和一个包,包内有什么东西我没看,王某说东西先放我这,过两天来取。过了些日子,是个下午,李某和王某又来到我住处,他们将东西拿走了,我估计他们是去偷东西。过了几天,王某又拿着压力钳和那个包来我租房处,我媳妇跟我说不让他再往我家放东西,我就跟王某说了,他很生气,后来他就不来我家了。他到我在开古庄村市场的水果摊找我,跟我说我怕媳妇干不了大事,后来他就走了。之后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他和李某、刘某、王某找过我,王某管我借车,我媳妇不让借。当天晚上我们在开古庄村的小饭馆一起吃的饭,吃完饭他们就开车走了。是刘某开着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车牌号和车的型号不知道。后来过了两天,王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找可以偷的工地,看哪个工地有电缆线,他要去偷。他和谁去偷我不知道。王某问我跟不跟他干偷东西的事情,我说不干。我也知道王某、李某、刘某他们一起偷东西,但具体偷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没见过他们偷的东西。在2011年天冷的时候,我儿子经常闹病,就经常带他去良乡医院看病,但一直没看好,因为手头没钱了,我们就决定回老家给孩子看病,是2011年年底过年前回的老家,我也想不起来回去后过了多长时间过年了。当时,我担挑张×1还住在那个院里。回老家一个月后,我儿子吃中药吃好了。我儿子当时在周口市看病没有记录,找的是老中医看的。到2012年年初我听老乡说王某又被抓起来了,我就再没见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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