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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刑初字第203号(2)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杨×人民币十九万三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王×七万五千元。
三、随案移送印章四枚(红色圆章: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上英水村村民委员会,红色方章:全国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刘立群、注册号1119970072,红色方章:全国注册房地产评估师马晓亮、注册号1120006035,红色长条方章:北京瑞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某
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
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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