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刑初字第827号(2)
2、证人栗×的证言证明:我女儿姜×与王争争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俩第一次一起回家借钱我才见到的王争争,当时我闺女给我介绍王争争是她男朋友,我才知道他俩的关系。王争争把我们家的27.6万元钱骗走了。其中21万元是从两张农行卡上取走的,6.6万元现金是从我手上拿走的。这些钱是我和我爱人两个人的存款,当时都存在两张农行卡上。这两张农行卡的户名都是我闺女姜×的,在房山区河北镇农行开的户。但是这两张卡都放在我手里管着,姜×要是用钱,得从我这里拿卡取钱。2012年11月份至12月份之间,王争争与我闺女姜×一起回过我家五六次,他俩每次回家后,我闺女都跟我说王争争外面承包一个工地,工地上出事了,工地的车翻了,把工人砸伤了,王争争得需要用钱,后来我就把农行卡就给了我闺女。他们俩就去取钱了,取了钱就给了王争争,每次取完钱后我闺女就把农行卡还给我,再取钱的时候就再朝我要。我闺女每次从农行卡里取出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我也没问过。到了2013年二三月份,我让姜×给我取二三千元钱,我要出份子用。然后她说,农行卡里面没有钱了,都让她取出来让王争争拿走了,王争争到时一起还给我们。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给我。他俩每次回家都是下班很晚才到家的,有时候我女儿不朝我拿农行卡,只是朝我拿现金,一共拿了五六回,多的时候拿二三万元,少的时候也得五六千,共计6.6万元。每次借钱我女儿都说是给王争争,现金都是交到我女儿手里的。他们俩个回家也没有在我家住过,王争争也没有进过我的家,都是在我家门口的大街上等着我闺女,每次都是我闺女回家里借钱,我也是在家门口和王争争说几句客气话。王争争也没有和我提过借钱的事情。
3、证人解×的证言证明:我跟王争争是普通朋友关系。他没工作,2012年11月初的时候,我和朋友在昌平区回龙观开了一家烤鸭店,当时朋友介绍王争争到我店里打工,干了有一个月,店里也不挣钱就关门了,我们就各自回家了。王争争在我的烤鸭店打工时问我有没有中国工商银行的卡,我说有,他说最近没有零花钱了,他让他女朋友姜苹给他打点钱,要借我的银行卡(卡号×××)用一下,我就借给他了,后来一起去的银行,我当时没有下车,王争争自己去银行里取的钱。在我店里打工的那一个月内,他借我卡取钱三四次,我估计有一万元左右,因为他每次取完钱后花钱都是大手大脚的。
4、证人闫×的证言证明:我和姜×是同学,在2013年2月份的时候,姜×给我打电话说他男朋友承包的工地出事了,把工人伤着了,要从我这借三四万元人民币,我说最多借给她3万,后来过了两三天,我就把3万元现金准备好了,姜×自己到大兴亦庄,我把3万元现金给她了,当时拿钱的时候是她自己来的。姜×当时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来到了3月初的一天,姜×来大兴亦庄找我玩的时候,和我说他的男朋友的车因为违章被交通队拖走了,需要钱,向我借钱,我就同意了。之后姜×的男朋友开着车带着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过来找我们了,我们4个人一起去马驹桥商业街的一个农业银行从我的卡上取了4000元钱,当时我是把4000元现金直接给姜×了,姜×又直接把钱给她男朋友了,之后他男朋友就和那个20多岁的小伙子开车走了。我和姜×就玩去了。这次借4000元钱的时候我没让姜×打欠条。后来到了6月份的时候我向姜×要钱,姜×说现在没有钱,因为他的男朋友没有把钱给她,所以她现在没有钱给我,说以后她男朋友还钱给她的时候再给我钱,到了现在一直都没有给我。
5、证人魏×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的10多号,姜×给我打电话,说她和一个叫王争争的朋友一起在干一个工地的活儿,需要3万块钱,问我能不能借给她。我当时就同意了。后来,过了一两天,我拿着3万块钱坐车到了房山良乡西门车站把钱给她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我俩平时关系不错,就没打欠条。
6、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我和姜×从2009年就认识了,我们是非常要好的同事。后来到了2013年夏天的时候姜×的母亲出车祸,她就不在公司上班了,一直在家里照顾她母亲。她平时每月大概2000元左右。她单位大部分收入基本上都是给家里花了,她平时没有什么别的花销,生活比较节俭,没有什么不良习惯。2013年1月份的时候我见过一次姜×的男朋友。在201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我和姜×在一起,她给她男朋友打电话说要钱的事情,后来我问她怎么回事,她就和我说了她借他男朋友几十万的事情,一直没还。我问她为什么借给她男朋友,姜×就说当时他们谈恋爱关系好就借了,我还听姜×说那些钱是姜×家里的钱。
7、被告人王争争给姜×发的短信内容证明:被告人王争争发短信向姜×借用信用卡,并分别以工地上大车翻了把工人砸坏了、工人需要做手术等理由要姜×汇款,并要求把钱汇到户名解×号码为×××的卡上和毛帅号码为×××的卡上。
8、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卡号×××的信用卡于2012年11月5日至11日,分8次消费或取现共计人民币2054元。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证明,姜×账号为×××的账户于2012年11月26日、12月4日分别向解×账户转账2000元和500元。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证明,毛帅卡号为×××的银行卡于2013年3月6日收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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