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房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4)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隗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刘淑杰、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明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观光采摘会所”项目未取得立项审批且其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谎称该项目手续齐全,以河北省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郑×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发包该项目建设别墅的工程。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常×以收取材料款、开工庆典费用等名义骗取郑×人民币3.5万元。
二、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明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观光采摘会所”项目未取得立项审批且其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谎称该项目手续齐全,以河北省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闫×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发包该项目建设别墅的工程。2012年5月18日闫×将该建设工程转包给王×。在此期间,被告人常×以收取材料款等名义骗取王×人民币7万元。
三、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常×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明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观光采摘会所”项目未取得立项审批且其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谎称该项目手续齐全,以河北省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谭×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发包该项目建设别墅的工程。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常×以收取图纸押金、出售临建房屋等名义骗取谭×人民币12万元。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常×依法惩处。
被告人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常×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鉴于被告人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明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观光采摘会所”项目未取得立项审批且其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谎称该项目手续齐全,以河北省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郑×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发包该项目建设别墅的工程。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常×以收取材料款、开工庆典费用等名义骗取郑×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常×供述,被害人郑×陈述,证人高×1、贾×、武×、张×、刘×、宋×、高×2、李×1、崔×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发改委建设项目征求意见函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承租合同,河北华盛公司内部管理协议书、承诺书、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村镇建设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复印件,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明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观光采摘会所”项目未取得立项审批且其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谎称该项目手续齐全,以河北省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闫×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发包该项目建设别墅的工程。2012年5月18日闫×将该建设工程转包给王×。在此期间,被告人常×以收取材料款等名义骗取王×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常×供述,被害人王×陈述,受案登记表,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内部协议,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常×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明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观光采摘会所”项目未取得立项审批且其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谎称该项目手续齐全,以河北省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谭×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发包该项目建设别墅的工程。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常×以收取图纸押金、出售临建房屋等名义骗取谭×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常×的亲属代其退赔给被害人谭×人民币1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