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3)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杲阳、刘炳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王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与被害人刘×均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836公交车站进行个体经营。2012年11月14日8时许,二人因摊位摆设问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任×持铁棍对刘×进行殴打,造成刘×手部、头部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左眼睑肿胀,左顶部缝合创口一处,长为3.5厘米,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刘×持铁棍将任×头部打伤,致其左顶部纵行缝合创口一处,长为3厘米,双眼球结膜下出血,左侧鼻唇沟划伤一处,长为1.8厘米,双手背散在、多处表皮挫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任×于2012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鉴定书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任×进行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诉称,2012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任×与刘×因摆摊问题发生争议,后任×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伤,要求被告人任×赔偿其医疗费3051.7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75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2、同意赔偿被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对过高及无证据证实的部分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与被害人刘×均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836公交车站进行个体经营。2012年11月14日8时许,二人因摊位摆设问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任×持铁棍对刘×进行殴打,造成刘×手部、头部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左眼睑肿胀,左顶部缝合创口一处,长为3.5厘米,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刘×持铁棍将任×头部打伤,致其左顶部纵行缝合创口一处,长为3厘米,双眼球结膜下出血,左侧鼻唇沟划伤一处,长为1.8厘米,双手背散在、多处表皮挫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任×于2012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由于被告人任×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01.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任×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14日早上8点多,我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烤白薯的炉子到了阎村车站,到了后我就开始摆摊卖烤白薯。过了一会儿,卖水果的开着他的车拉着水果也到了车站。我为了让他进来就挪了一下车,他把车开到阎村车站北侧路边,头朝西停好后他又往后倒了一下车,正好把我的车卡在他的车兜下了,我的电动三轮车前面就翘起来了。我跟卖水果的说:你把车往前挪一点儿,这个地方咱俩用。他没理我,只顾着摆摊,这时过来一个要买水果的女的,我就对那个女的说:他挤着我的车,他不让我卖,他也甭想卖。那个女的一听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买水果的女的,我还是那么跟她说的,她也走了。这时卖水果的过来用左手揪着我的脖领子把我按在他的车帮上,我用左手揪着他的脖领子,用右手从我的电动三轮车里拿起一根通炉子用的铁棍儿,因为我俩平时总是这样闹骂我就是想吓唬吓唬他。他一看见我拿铁棍儿,就用右手往我两只眼睛上打,打了有两三拳,我就急了,抡起右手拿着的铁棍儿朝他的头上就打了一下。打完这一棍儿后我把铁棍儿扔在地上了,我俩用左手互相揪住对方的脖领子,另一只手捶对方的身上、头上。之后他也把铁棍儿捡起来打我头一下,旁边的人就把我俩拉开了。
我用右手拿着铁棍朝他头上打了一下,他用手挡了一下,但是没有挡住。他头上的伤是我用铁棍子打的,手的伤当时我不知道,我觉得有可能是我俩争执在一起夺棍子时,或者他打我手机的时候造成的,具体我也没留意,反正是我俩打架过程中造成的。
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14日8时许,我开着我的车拉着水果到阎村车站卖水果,到了后我看见那个卖烤白薯的老乡已经在那儿摆上摊儿了,他骑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放着烤白薯的炉子。当时他的车挡着我的路,我让他把车挪了一下,之后我把车停在了车站北侧,头朝西,卖烤白薯的在我东南侧。我下车摆好摊儿后和卖烤白薯的聊了几句,这时过来一个买橘子的女的,问我多少钱一斤,卖烤白薯的特横的冲着那个买橘子的说不卖了,过了一会儿又过来一个买橘子的女的,问我价钱,他又冲着人家喊不卖了、不卖了。我就生气了,当时我俩离着有一米远,我过去就用左手推了他肩膀一下,说:“怎么不让卖了”?他说:“不卖都不卖”。他说完后他用右手从车上拿起了一个铁棍儿,抡起来就往我头上打,我开始以为他在和我开玩笑,我就没躲,结果他真的打在我头上了,当时我的头就流血了,我也蒙了,我就用双拳去打他,往他的身上和头上打,具体打哪儿我记不清了。后来我被人拉开了。那个卖烤白薯的打完我用手机打电话,我怕他打电话叫人,我就上去用右手把他的手机打掉在地上了,他把手机捡起来骑着电动三轮车走了,他走的时候我看见他脸上流血了。我的头受伤流血了,缝了五针,是卖烤白薯的用铁棍打的。我脸的左侧肿了,没有外伤,是卖烤白薯的用手打的。我的右手掌骨骨折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受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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