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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刑初字第749号(2)
经辨认,路×指出韩×1即“大广”是与王磊一起接来几辆车的人。
5、证人王×2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接到王磊的电话,他让我到兴隆庄村接车去,让我把车带到辛庄户村他的承包地那里。我让韩×2开着黑色菱悦轿车带着我到了兴隆庄村东的红绿灯路口,我看到有两辆车打着双闪停在路边。我就让这两辆车跟着我走,我就把这两辆车带到王磊在辛庄户村的承包地。到了之后,我看到大堤上有几个人,大堤旁边的水泥路上有几个人。
6、证人魏×的证言证实,大约在今年的4月份左右,王磊在我们村买树期间和我说过也要干点工程。我听一个姓丁的施工人员说过在9月份,王磊和施工的人员打了起来。
7、证人苑×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1日14时左右,我刚走到窦店镇兴隆庄村就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阻碍施工的人又来了,我就开车回来了。我在工地待了一会,后来就来了四五辆小轿车,下来十几个人,就在车旁边站着。后陆续从北侧来了二十几辆轿车,大部分都遮挡了号牌。每辆车都下来几个人,他们都从自己坐的车上拿出了镐把、铁棍等物。这些人就冲上了小清河大堤,为首的是王磊。王磊直接带着人冲向施工的工人,并将其中一人推倒在地。之后这些人见着工人就乱打,有的工人就跑,对方有的人还拿着镐把追,把现场的工人都轰跑了,跑的慢的工人就被对方用手中的镐把一顿乱打,有的工人被打倒躺在地上,对方还把镐把朝这些工人的身上打。我在一旁打电话报警,对方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
8、证人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们单位承包小清河清淤第7标段工程之后,王磊经常带着人到我们单位施工现场捣乱。我是9月10号左右来工地之后,看见王磊带着人先后四次到工地捣乱,不让我们施工。9月21日13时许,王磊开车到工地,当时车上还一个叫小辉的男子,王磊就不让我们干活。后我看见王磊打电话说找人并带上家伙,后王磊就开车走了。到14点半左右,从辛庄户村方向来了大概十多辆车,停车之后下来了不少年青小伙子,这些人手里都拿着镐把子往工地走过来,当时带头的就是王磊。当时王磊手里拿着一个镐把子。这些人冲着我们的工人就过来了,见着人就打。工人当时被打的四处跑。我们现场有几个人被打了,躺在地上。
经辨认,董×指出王磊是9月21日带着闹事威胁工人的人,张×1是多次到工地闹事威胁工人阻止施工的人。
9、证人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21日14时40分左右,有20多辆轿车开到了施工现场西侧的马路上,从车里下来大约80多人,都是年轻的男子,每个人手里都拎着一个镐把,到了我们施工现场。抡起镐把就打我的工人,当时就打倒了5人。我的5名工人受伤倒地了,其中有一个工人的头流了好多血。
经辨认,马×指出王磊是9月21日14时持镐把到过大堤的人。
10、证人朝×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1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在房山窦店小清河工地干活时,来了20辆车,从车上下来好多人拿着镐把就朝我们过来了。到了我们这儿什么话也没说,就开始打,打完后走到他们的车那儿,扔了镐把就开车走了。我身上没有流血的地方,后背上被打了几棍,脖子上被打了一棍。
11、证人韩×3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1日14时30分左右,我正在小清河工地做清理河道的工作,从辛庄户村方向开过来20多辆小轿车,从车里下来100多名年轻的男子,每个人手里都拎着一个镐把。见到我们工人后什么都没说,抡起镐把就打人。一名光膀子的男子冲到我面前,抡起镐把就打我,我用左手挡了一下,打在了我的左手上。我转身就跑,那个光膀子的男子用镐把打在了我的后背上。我的腰受伤了,疼的不能动。王×1头部流血了,躺在地上。黄×、朝×、张×2都躺在地上不能动。
12、证人张×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我、董×来之前,我接触过王磊三次。董×来之后,他们又来了三四回。以语言威胁等方式不让我们干活。
经辨认,张×3指出王磊、张×1是多次到小清河河道清淤工地闹事的人,指出韩×1是长期在工地附近放哨,工人施工时就通知社会人员阻止工人施工的人。
13、证人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1日14时30分左右,我正在小清河河堤上干活,看见从河堤西侧上来二三十个人,每人手里都拿着棍子。他们上来后就追打河堤上干活的工人,把工人都打的四处乱跑,打了有几分钟,这些人就走了。
14、证人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大概8月份,我在工地上开挖掘机。上午11点左右,来了10多个人,手里拿着砍刀,斧子,到我们工地,对我们说不让我们干了,让我们都走。我就给我们工头打电话,说有人到工地捣乱,不让我们干活了,让我们都走。有两个人到我车前,让我把车开走,我没开走。其中拿砍刀的那个人用砍刀砍我挖掘机左边车门的玻璃上,我害怕了,就把挖掘机开走了。从我们干活开始他们先后去了四五次。
经辨认,胡×指出张×1、韩×1是21号前曾三次到工地捣乱不让工人施工的人。
15、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1日14时,我在猪厂内,看到有一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进入了我们猪厂内,后来这个人又出去了,与门口的2名男子一同走了。我们厂子东侧就是窦店地区,小清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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