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房刑初字第6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因盗窃,于2013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4)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4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伙同殷全勇(另案处理)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回迁楼20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周×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陈×供述,被害人周×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伙同殷全勇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回迁楼8号楼4单元门洞,将被害人高×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陈×供述,被害人高×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报案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5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伙同殷全勇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隆曦园B区15号楼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赵×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搬至单元门内,准备撬锁实施盗窃时,被该小区保安员抓获,殷全勇趁机逃跑。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陈×供述,被害人赵×陈述,证人张×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与本院(2014)房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所列被告人殷全勇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三、随案移送黄色摩托车一辆,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董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