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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933号(2)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评估费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孙×负担九千三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申×负担九千三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爽
人民陪审员  崔小卯
人民陪审员  王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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