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民初字第19761号
原告高×1,男,1979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淑虎(高×1之父),1955年3月4日出生。
被告李×,女,1978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然,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效波,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1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莉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1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淑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然、牟效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1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正常,育有一女,现年7周岁。2013年底以来,被告每天回家越来越晚,产生矛盾。2014年以来,情况越来越严重,基本每天晚至凌晨,期间多次彻夜不归,找不着人,问其原因,闪烁其词,矛盾激化。6月初以来,被告除有时周末回家探视女儿,不再回家居住。一年以来,我尽一切可能规劝无果,去单位接不回,住在哪里坚持不告诉我,至今不明。被告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负有严重过错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实质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女儿从小由祖母照看,现在附近学校上二年级,日常由祖父母照看、接送上学,在芳城园三区×号住房共同生活。祖父为退休教师,祖母身体健康,家庭学习成长环境良好。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保持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出发,请求判决女儿由我抚养,继续由祖父母照看。芳城园三区×号住房面积较小,是我单位分配购买央产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62.5平方米,购买时间2007年,产权登记时间2011年,目前实际由我父母和女儿共同居住。按国家政策规定,如调整需上交单位,所以只能继续归我所有。芳城园一区×号房屋面积较大,建筑面积100.85平方米,金都公寓商品房,2007年购买,由我与被告共同居住,如法院判决归被告所有,要求被告补偿我房屋差价,我另租房居住。我们为了偿还芳城园一区×号房屋贷款,向亲戚借钱,现在还有十万元未还,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我们有两辆机动车,车牌号为京NG×的机动车登记在被告名下,我在使用,车牌号为京N7×的机动车登记在我的名下,被告在使用。被告工商银行工资卡中约有39万元,我工商银行工资卡中约有15万元,证券账户有7.5万元,合计60万元左右。被告于今年8月4日从起工商银行工资卡中自行支取30万元,于8月6日自行支取8万元,数额巨大。综上,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高×2由我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夫妻共同存款及证券账户款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依法分割;芳城园三区×号归我所有,芳城园一区×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我相应的补偿款;两辆机动车,每人分得一辆;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
被告李×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人2006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正常,感情很好,育有一女,今年7岁。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平淡幸福,从未产生过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现在我与原告之间的矛盾,仅仅是在是否生育二胎问题上产生的暂时分歧,远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沟通交流消除分歧,重新恢复原来的和谐夫妻生活。我从2013年底开始加班,我成为了一个新部门的负责人,工作非常繁忙。原告提到今年6月以来我有时不回家居住,是因为我前段时间工作压力实在太大,每天加班到很晚,想到回家后还不能尽快休息,还要因为生育二胎问题与丈夫吵架,实在无法承受这种劳累,所以我想暂时躲避一下,让双方都冷静一下,争取在生育二胎问题上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起初,我住了几天宾馆,但是觉得住宾馆的花费太多,而且每天订房间很麻烦,于是我租了一处房子居住,随时可以回去休息。打算忙过这段时间后,与原告静心交流一下心里话,争取让原告能在生育二胎问题上理解我的想法。孩子出生以来,婆婆帮忙照顾,2008年搬到芳城园后,是我接送孩子。直到去年我工作比较忙,我周一送孩子上学,婆婆接送,周末我再去接。我与原告的共同债务不是只有10万元,在购买芳城园一区×号房屋的时候,我们还向我的父母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8月4日和8月6日我确实先后两次分别从我的账户取款30万元和8万元,当时双方有点矛盾,我的这个账户和证券账户相关联,我怕原告拿钱炒股后我的生活没有保障,没有多想就取了。后来取款也花了一些,我去了法国旅游,现在还有14万元。另外,根据原告的工资收入计算,原告的存款数额应大于20万元。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高×1与李×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6月1日生育一女高×2。高×1要求与李×离婚,被告李×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希望与高×1共同维持婚姻家庭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