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9761号(2)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关系。原告高×1与被告李×系自由恋爱,且双方均系初婚,另外婚生女现在年龄尚小,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弥合分歧,解决问题。现原告高×1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能够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高×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舒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