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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5431号
原告邢×,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祁×,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邢×与被告祁×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2013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邢×1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权。后原告要求探望邢×1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邢×1的父子关系近一年之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每周二、周四下午六点,原告前往被告住处将邢×1接走,晚上八点半前送回;邢×1上幼儿园或上学以后,每周二、周四下午在邢×1放学后从学校将邢×1接走,晚上八点半前送回被告住处;每周六早上九点,原告从被告住所处将邢×1接走,周日晚上八点半前送回被告住处。二、中秋节、劳动节、元旦各探望两天,具体为放假当天早上九点,原告将邢×1从被告住处接走,第二天晚上八点半前送回被告住处;国庆节、春节各探望三天,具体为放假当天早上九点,原告从被告住处接走,第三天晚上八点半前送回被告住处;三、寒假、暑假每周五晚八点,原告前往被告住处将邢×1接走,周日晚上八点半前送回被告住处。
被告祁×辩称:原告称被告阻碍原告看孩子的情况不成立,因为离婚协议中写明了看孩子需要提前电话通知,但原告在前期两次看孩子的时候都与被告家产生矛盾,此后,原告亦未打电话与被告联系。由于原告的行为表明其有暴力倾向,无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所以被告不同意以后让原告看孩子。等孩子长大了,有防御能力之后,可以让孩子自己选择。另,原告不配合给孩子转户口,造成孩子上幼儿园无法登记,原告起诉不是为了看孩子,而是为了报复被告。
经审理查明:祁×、邢×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1日育有一子邢×1。2013年8月9日,祁×与邢×协议离婚,并约定: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四次探望孩子,五岁以后可住男方家随其生活一至两天。提前电话告知,达成一致后方可探望。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三天。每年法定节假日探望,每年限两天,回男方父母家探望,当天早上八时离开十九点前返回(注:如孩子在男方的监护下出现安全问题由男方负责,并取消下一次探望的权利)。在孩子五岁以后愿意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协商可适当增加孩子去男方家居住天数,可提前一天或几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协商办法进行。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此后,邢×1随祁×共同生活至今。
双方离婚后,邢×曾于2013年八九月间多次探望邢×1,其中,邢×于2013年8月10日、2013年9月23日两次探望邢×1过程中,先后与祁×家人及祁×发生争议,未能进行正常探望,同时双方当事人为此还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现邢×因长期无法探望邢×1,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邢×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祁×提交的居委会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于邢×1现由祁×抚养,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邢×要求探望邢×1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应予支持,祁×亦有协助邢×探望孩子的义务。祁×关于邢×有暴力倾向,不适宜且不同意其探望孩子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邢×满足亲情的需要,亦对现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邢×1身心发展有益,双方当事人均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促进邢×1的身心健康发展。经庭审可查,虽然邢×、祁×离婚时,曾约定邢×1由祁×抚养,邢×在不影响邢×1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望邢×1。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就邢×探望邢×1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多次发生激烈争执,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邢×1年纪尚幼,需要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另,关于邢×要求自邢×1上学后从学校将其接走探望以及在寒、暑假期间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因邢×1年纪尚幼,上学情况尚不确定,故此项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邢×可待实际情况发生后再与祁×协商或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周二的十八时至二十时之间到邢×1所居处行使探望权;于每周六的九时从邢×1所居处将其接走探望,于当日二十时之前将其送回所居处或送交给祁×,被告祁×应予配合;
二、原告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中秋节、劳动节、元旦国家法定假期的第二日九时从邢×1所居处将其接走探望,于当日二十时之前将其送回所居处或送交给祁×,被告祁×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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