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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5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余×,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淼、书记员周亚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被告人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余×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水菜区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害人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期间,余×用右手将付×的左手中指掰伤。造成付×左手中指外伤,左手中指近中节指骨基底骨折,左手中指近指间关节脱位,遗留左中指近指间关节呈屈曲50度状,不能伸直,关节僵硬。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要求被告人余×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护理费人民币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24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提交了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证据。
被告人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余×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水菜区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害人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期间,余×用右手将付×的左手中指掰伤。造成付×左手中指外伤,左手中指近中节指骨基底骨折,左手中指近指间关节脱位,遗留左中指近指间关节呈屈曲50度状,不能伸直,关节僵硬。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4862.53,误工费人民币70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营养费人民币1500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8162.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付×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0日6时许,我在丰台区新发地市场水菜区卖货,一名男子骑电动自行车从我摊位前路过,我的摊位前有个筐碍着他了,我挪了一下,他还是觉得过不去就过来踢我的筐,后我俩吵了起来,周围的人将我们劝开,他一直追着我,后来他用右手抓住我的左手中指,左手抓我的衣领,我也抓他的衣领,他用右手撅了我的左手中指一下,我觉得手很疼,后我就报警了。经其辨认指出余×是与其发生争执的男子。
2、证人孔×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0日左右早6时许,我在丰台区新发地水菜区卖菜,一个瘦高男子和付×因为一个筐挡路的事吵了起来,后来他俩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没看见,我看到高个男子用右手抓住矮个男子的左手并往外撅,后来矮个男子说他的手指折了。经其辨认指出余×是与付×发生争执的男子。
3、证人周×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日6时许,我和我老公付×在丰台区新发地水菜区卖货。一名男子骑电动车路过,我家的摊位前有筐,他觉得碍事,付×就挪了一下,他还是觉得碍事,就过来踢我们的筐,后来他和付×吵了起来,被旁边的人拉开后付×就去别的摊位了,他一直追着付×,在另一个摊位前二人撕扯起来,我跑过去时发现付×一直攥着他的左手中指说很疼,后付×就报警了。
4、证人苏×证言证实:京盛唐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827号鉴定书是我参与制作的。付×的伤情如果没出现后遗症属于轻微伤。即便事主及时、合理治疗,不同的伤者结果也不完全一致,付×的鉴定结论是按照其本人伤情痊愈后根据实际后果作出的。
5、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证实:付×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余×基本身份情况。
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情况及被告人余×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余×供述证实:2012年11月20日6时许,我骑电动车去新发地市场水菜区卖货,途经水菜区时一个摆摊男子的筐挡住了路,我让男子把筐挪开,男子不挪,我就把筐踢开了。后我俩发生口角,对方男子用右手抓住我的衣领,我也用左手抓他的衣领,后他要用左手打我,我就用右手抓住他的左手,后来被人拉开,对方男子说他手疼,后该男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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