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丰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2012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5月16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2014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刘×1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总后勤部老干部所礼堂内,开设赌局,聚众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以从中获利。后该赌局于2014年8月21日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1亦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1的供述,另案被告人马×、王×1、路×、张×1、肖×1、肖×2、张×2、杜×1、魏×1、石×、姜×1、杜×2、刘×2、王×2、魏×2的供述,证人韩×、王×3、赵×、周×1、于×、李×1、万×、沙×、牛×、王×4、王×5、谢×、周×2、杨×、王×6、姜×2、刘×3、陈×1、刘×4、葛×、李×2、张×3、程×、关×、吴×、也ו热×、吉×、佟×、项×、宋×、刘×5、袁×、李×3、李×4、李×5、张×4、魏×3、丛×、肖×3、刘×6、陈×2、陈×3、郭×的证言,辨认笔录,礼堂平面图,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照片、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主犯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刘×1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亚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伟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