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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1,男,1996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1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史×1在本市丰台区高楼村×房间,趁无人之机,采用钻窗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苗×的财物。
被告人史×1于2014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苗×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史×2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1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吴恬人民陪审员宋泽生人民陪审员李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建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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