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188号(2)
5、证人董×证言:2013年11月初我们收到线索举报有人卖假烟,是孟×负责这个案子,2013年12月中旬我们向市×汇报这个案子,市×对我们说西城在这边也有案子,让我们丰台×先别动。2014年1月2日上午我给市×局打网办科长打电话问西城是不是要动手,科长答复说西城可能要动手,然后我就给孟×在内的三个稽查队长开会说西城可能要在丰台办案子,怕影响咱们丰台,你们赶紧盯着点自己手里的案子。2014年1月2日下午,我又给市×局打网办科长打电话,科长说2014年1月3日早晨5点丰台和西城一块行动,接着我给孟×他们打电话说先盯着李豪杰,布控下去,明天早晨5点咱们和西城统一行动,如果有异常的话咱们就先动手。在2014年1月2日之前孟×没有告诉我李豪杰这个线索是谁提供的,这个案子侦破后,2014年1月3日孟×给我说了一嘴提供李豪杰这个案子的举报人。办案人员发展举报人不需要向领导汇报,我们单位有关于向举报人付举报费的规定,得两个人一块儿把举报费给举报人。孟×是我们丰台区×专卖科下属的三个稽查队的其中一个队长,他主要负责打击各类涉烟违法行为,我们局有工作规定,绝不允许给涉案人员通风报信。
6、手机通话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证实2014年1月2日徐×使用手机(号码158XXXXXXXX)与孟×使用手机(号码139XXXXXXXX)相互通话的情况。
7、手机通话内容证实2014年1月2日18时30分、22时41分徐×使用手机(号码158XXXXXXXX)呼叫孟×手机(号码139XXXXXXXX),孟×告诉徐×其看见西城的人了,让徐×当天晚上无论如何别在家,也别进库房;手机全关上,跟徐×一块的人也全关上,关上以后把手机卡全拿下来,然后用锡纸包上;让徐×可以拿别的电话或公用电话给其打,并问徐×现在跟其通话的手机有没有给过别人;不行当天先躲一晚上。
8、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党组任免通知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区×证明、市场稽查大队长岗位说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孟×于2009年8月17日被任命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稽查大队长(副科级);市场稽查大队长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发现情报线索,查处违反×专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负责联合执法体系建设,进行相关案件审理及移送追刑工作,负责对卷烟市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北京市丰台区×的机构类型属于机关法人。
9、国家×《×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执法纪律规定》证实稽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专卖违法行为,严禁通风报信、跑风漏气、失密泄密或者包庇袒护当事人。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关于孟×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转递证实北京市西城区×根据2013年5月线人提供的信息,展开对徐×、付×、李×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团伙的调查,后于2013年8月10日将该案移送西城分局经侦支队继续调查,西城分局于2013年8月13日对徐×、付×、李×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团伙正式立案侦查。2013年12月31日,西城分局经侦支队与西城×召开情况通报会,认为本案情况基本摸清,决定择期统一行动抓捕该团伙成员。2014年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将此决定汇报给北京市×,北京市×将此情况通报给丰台区×,丰台区×决定同时启动收网行动。2014年1月2日夜,西城分局经侦支队接市局技术侦察总队通报称,在技术侦查工作期间,有人向徐×通风报信,并提供可疑电话号码。与此同时,西城分局发现前期掌握的嫌疑人活动异常有外逃迹象,遂仓促决定提前启动行动方案,当夜分别在三家旅店内抓获主犯徐×、付×、李×等人。经审查,徐×供述2014年1月2日丰台区×局工作人员“孟哥”通过手机电话给其通风报信,让其当晚不要在家里住,西城要抓人,徐×将此情况立即通报给其同伙。经提取徐×本人使用手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发现其多次与“孟”(号码139XXXXXXXX)联系,后通过号码139XXXXXXXX锁定“孟”就是徐×供述的“孟哥”即孟×,后经核实该人为丰台区×国家工作人员。
11、刑事判决书证实徐×于2014年1月3日被羁押,后于2014年7月23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孟×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孟×的自然情况及被查获的情况。
13、被告人孟×供述:2010年徐×给我打电话举报卖假烟的事情,通过这次举报我和徐×认识了,他答应做我的线人。2014年1月2日,我和徐×在杜家坎集美家居停车场见的面,是我同事武×开的车,我向徐×打听2013年10月底他向我们提供的有关李豪杰卖假烟的线索。在我和徐×见面的过程中,我们领导董×给我打电话说西城要来丰台抓人,要我们把手头李豪杰这个案子抓紧办了,我们动手抓李豪杰的时间是晚上7点左右。我认可从徐×手机中调取的2014年1月2日通话记录(孟×呼入徐×的时间为13:33,15:58,16:20,徐×呼入孟×的时间为14:42,16:14,18:30,18:41,22:41),在这些通话中我和徐×说我们要动手了,问他能不能向李豪杰调货,后徐×问我们查获李豪杰的情况,又向我打听西城过来抓人的情况,我和徐×说不放心的话就出去躲躲,这么多年徐×给我们提供线索,侦破了案件,我希望他不要因为卖假烟被抓获。我们领导和我说西城要抓人,但具体抓谁我不知道,如果我知道是抓徐×的话,我就不会提醒让他出去躲躲。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