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188号(3)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金龙人民陪审员王云爱人民陪审员张克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 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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