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9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7日被羁押,201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15日零时许,在本市丰台区被告人张×1经营的鑫隆元歌厅内,该歌厅311包房的杨恒德(已判刑)、韩×、李×1与该歌厅312包房的丛×、许×、陈×、孙×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被告人张×1在其他工作人员将互殴的双方人员拉开之后,纠集、指使该歌厅的保安等人员,在312包房内持啤酒瓶对被害人许×、陈×、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许×面部皮肤裂伤1处,愈后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陈×颈部皮肤裂伤2处,愈后瘢痕累计长度为2.0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孙×面部皮肤裂伤1处,愈后瘢痕长为2.8厘米,右侧鼻骨线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1于2012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1辩称:我只是劝阻双方打架,我没有打人,也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零时许,在本市丰台区被告人张×1经营的鑫隆元歌厅内,该歌厅311包房的杨恒德(已判刑)、韩×、李×1与该歌厅312包房的丛×、许×、陈×、孙×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被告人张×1在其他工作人员将互殴的双方人员拉开之后,伙同该歌厅的保安等人员,在312包房内持啤酒瓶对被害人许×、孙×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许×面部皮肤裂伤1处,愈后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孙×面部皮肤裂伤1处,愈后瘢痕长为2.8厘米,右侧鼻骨线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1于2012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许×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14日21时许,我和王×、陈×、丛×、孙×到丰台蒲黄榆鑫隆元歌厅312包间唱歌、喝酒。大概过了一个小时,陈×、丛×去厕所,突然我听见门外有人嚷嚷,我出去看见丛×在门口,我把他拉回我们的房间,我问他怎么回事,丛×也没说,我见他满脸是血,就说报警,这时有一个人突然喊了一句“我看谁敢报警”,接着就有几个酒瓶子砸在我后脑上,还有几个人用酒瓶砸我们房间其他人的脑袋,他们让我们坐在沙发上,谁敢动一下,就往脑袋上砸一酒瓶子,我们五个人不敢动,也不敢报警,这几个打我们的人把门一关就走了,后我就报警了。打我们的有六七个人,其中一个人穿保安制服,我没看见我们这方的人动手,我也没动手打架。
经其辨认指出,张×1就是当时用拳头打其头部,后来还用啤酒瓶打其头部的男子。
2、被害人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14日21时许,我和王×、陈×、丛×、许×到蒲黄榆鑫隆元歌厅312包间唱歌。22时许,我听见楼道有人吵闹,我出来看见丛×被几个男的打了,他的头部被对方几个男的用啤酒瓶打伤了,我就上去拉架,把丛×拉回312包房,我们想报警,从外面进来五六个男子,手里拿着啤酒瓶,有的还穿保安制服,他们进来后不让我们报警,我们不同意,他们就用酒瓶打我们,后陈×报警了。进312包房打我们的人我只记得有个穿保安制服的男子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穿保安制服的人用酒瓶打我的头,40多岁的男子进屋后用拳头打许×的头部,后来还用啤酒瓶打许×的头部,其他人记不清了。
经其辨认指出,被告人张×1就是当时用拳头打许×头部,后来还用啤酒瓶打许×头部的男子。
3、证人陈×证言证实:22时许,我们听见外面有人打架,许×就去开门,看见丛×在楼道里和人打架,就把丛×给拽到房间来,还没拽进门的时候,后面有人拿着一个啤酒瓶打在丛×的后脑壳上,这时我刚好走到门口,破碎的啤酒瓶正好蹦到我的脸上和喉咙上,血当时就流下来了,丛×拿起一个啤酒瓶想回身打那个人,孙×和许×将丛×按到沙发上,丛×让我报警,我在房间里打不通,对方的人都在312房间围着,当时还有歌厅的经理和保安,我就从旁边出去到楼下报了警,因为我当时流的血太多,报警后,我就打车去医院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丛×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月14日21时许,我和同事王×、孙×等人一起到丰台区蒲黄榆鑫隆元歌厅312包间唱歌。当日23时许,我从包间出来,在歌厅三层的楼道内遇到了我的一个朋友“芳芳”,我们站在楼道里聊了几句,这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从我们身边经过,碰了“芳芳”一下,“芳芳”就对那男子说对不起,那男子什么都没说。我对“芳芳”说:“你跟他说什么对不起呀。”我说这话被那30多岁的男子听见了,他走过来,我们对骂了几句,但是都没动手,之后就被歌厅的人拉开了。过了半小时,我从包间出来去厕所,回来的时候看见有一群人围在我们包间门口,当我走到我们包间门口时,对方那30多岁的男子指着我说:“就是他。”他刚说完,我前面不知是谁就一脚踢向我,我躲开了,马上也往前踢了一脚,踢在前面一个人身上了,这时有人从我后面踢了我腿一下,我刚准备转身,突然有一个啤酒瓶子打在我的头上,力量非常大,啤酒瓶子当时就碎了,里面的啤酒洒了我一头,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被打后我直接倒在地上,我就往312包间里爬,我进了包间坐在沙发上,因为生气我将包间里的一个茶几掀翻了。这时有一帮人进我们包间,具体多少人我记不清了,其中有歌厅的张经理和一个保安,因为我的头被打的很厉害,我有点迷糊,我只记得对方的人进屋后,拿啤酒瓶打我们,我用双手捂着头,我不知被谁打了四五下,都是用啤酒瓶打的,有的打在手上了,有的打在头上了,之后对方停手就走了,后警察就来了。我们这边的人没用东西,对方用啤酒瓶打的我们,具体是谁打的我没看清。对方没人受伤,我的头顶左侧是刚开始打架的时候在312包房门口不知被谁用装有啤酒的啤酒瓶打伤了,这外伤最重,还做了开颅手术,头上其他的伤是回到包间以后被打伤的,但都是皮外伤,不严重。孙×头部的伤是回到包间后被进来的几个人打伤的,但是是谁打的我说不上来。陈×、许×的伤应该也是我们回到包房后被人打伤的,但是我没看见。后来进我们包间的人中有歌厅的张经理和一个保安,张经理进包房后喊了一声“打死他们”,但是他打没打我不清楚,那保安用啤酒瓶打我们的人了,但是打的是谁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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