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伙同陆×(另案起诉)因移民纠纷问题,纠集付×、孙×、袁×(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在本市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附近,驾驶车辆强行将被害人姚×带走,将姚×拘禁至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等人将姚×放至本市丰台区方庄桥南中国银行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王×伙同陆×(另案起诉)等人向姚×身上浇矿泉水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姚×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小范围软组织挫伤;左足踇趾甲床出血,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于2014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伙同陆×(另案处理)因移民纠纷问题,纠集付×、孙×、袁×(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在本市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附近,驾驶车辆强行将被害人姚×带走,将姚×拘禁至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等人将姚×放至本市丰台区方庄桥南中国银行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王×伙同陆×等人向姚×身上浇矿泉水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姚×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小范围软组织挫伤;左足踇趾甲床出血,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于2014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2012年年底我通过朋友冯俊介绍认识了一个加拿大籍华人姚×,姚×说他是专门办移民和中国人到加拿大投资的,我就想让姚×帮忙办理移民,后来我就跟姚×签订了办移民的合同,姚×是以他公司的名义跟我签的合同。从2013年年初至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分几次给姚×在加拿大的公司账户上汇款11万元加币作为办理移民的费用。10月底我和王×2、姐夫王×3去了加拿大,到了加拿大温哥华后,我在那咨询了移民顾问和律师,他们帮我在加拿大官网上查了一下,姚×在加拿大没有办理移民的许可证,也就是说姚×没有办移民的资质。我们去了姚×名片上的公司地址,发现公司地址处没有这家公司。后来在加拿大期间我们找到了姚×,让他退我钱,他退了我2万加币,当时还签了退款协议,此后姚×就躲着我,不再见我了。十天后我回到了上海,就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了,上海市经侦总队已经受理了,从这以后我就开始发邮件、打电话找姚×,但是没能找到他。2013年11月,冯俊跟我说姚×要到北京来开会,我觉得这是一个能找到姚×让他给我退钱的机会,并得知姚×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3003号房间,我和老公陆×商量后想去北京找姚×要钱,我还让陆×再找几个人,帮我一起去北京找姚×要钱,当时我老公陆×就找了他公司的员工袁×。11月27日我们三个人就坐火车来到了北京。到了北京后,陆×说还找了几个人要过来,我们在东城区中欣戴斯宾馆旁边的一个饭店里等那几个人,过了一会儿又来了5个男子,我不认识他们,是陆×找来的,后我们到中欣戴斯宾馆3003号房隔壁开了一个房间。11月28日早上9点我又敲姚×的房门,直接告诉他我是王×1想找他谈谈,但是姚×说很忙,他有会要开,等开完会再跟我谈,拒绝开门,后来我们还接着敲门,敲了一个多小时,姚×说‘你还想去加拿大吗?我让你一辈子也去不了加拿大。’后来姚×就报警了,过了会儿警察就来了,后来姚×就开了门,并答应到我的房间去谈,我们大约谈了一个小时,姚×一直避重就轻不谈还钱的话题,民警让我们自行协商且不得发生冲突,后来我和姚×还是没有谈拢,姚×一直拨打“110”报警,民警先后来了几次,我们也没有谈好,姚×当时要求民警护送他离开酒店,并联系别的朋友接他。我们事先租了一辆面包车,因为怕姚×走了就再找不到他了,我们打算开车跟着他。大约到了晚上9点,姚×的朋友就开车来接他,我就带着袁×打了一辆出租车跟着姚×的车,陆×跟另外5名男子开租来的面包车在后面跟着,姚×坐的车开出酒店大约有二三百米的时候,面包车从我后面超车把姚×的车别了下来,之后我和袁×、我老公陆×以及面包车上下来的两个人一起围住了姚×所乘坐的车。我们让姚×下车,但是姚×拒不下车,并且把车门锁上了,我们打不开门,这时我们面包车上下来的一名男子就用脚踹了姚×所坐的车,然后姚×的朋友就把车门打开了,我们就上车把姚×强行拽下来,拽到了我们的面包车里,我们还从那辆车的后备箱里把姚×的一个旅行箱、一个背包、一个小包拿到我们的面包车上。我们就开车在路上转,边转边跟姚×谈还钱的事,我事先已经准备好了一张机打的欠条让姚×签字,姚×签了字,并说要还我钱,但他就是不具体说怎么还钱,我们开着车谈这事,转了一个小时左右,陆×找马×又借了一辆面包车,我们在一个路边换的车,具体地方我说不上来,换完车后我们就继续开车在路边转。边开边跟姚×谈,后来在一个加油站我们买了点吃的和一箱矿泉水,我们开车在路上又转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让司机朝偏僻点的地方开,司机就把车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这个地方我不清楚是哪,车停下来后,我们就把姚×带下车跟他谈,姚×还是说没法还钱,后来不知是谁先用我们车上的矿泉水往姚×的身上泼,我就跟姚×说‘你要再不还钱就接着用矿泉水浇你。’姚×还是嘴硬,然后就有人往姚×身上浇水,大约浇了十几分钟,姚×的口气还是很硬,于是我们就又给他拽上车,拽上车之后我就继续和他谈,姚×仍不答应还钱。我又叫两个人继续把他拽下车浇他,就这样车停在一个地方,来来回回把姚×拽下车三四次,往他身上浇了三四次水,这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姚×到最后也仍然口气很硬,他还明确说不会还钱给我,还说我的个人信息他都知道,还说我女儿在哪上学他也知道,我当时听他说这话就挺生气的,我就下车打了姚×的肚子一拳,还踹了他胳膊一脚,姚×当时还手打了我右脸一拳,然后我们这方的人就都下车把姚×推倒在地用脚踹姚×,具体当时都有谁动手打姚×了我不记得了。之后我们又把姚×拽上车,这个时候姚×服软了,同意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退给我,姚×说他的账户是加拿大帝国银行的,于是我就用我的手机上了帝国银行的网站,然后我把手机交给了姚×,让他自己输入了银行的账号和密码,登陆进他账户后,我看到他账户里余额是3.6万多元加币,但这个银行每天只能转账2000加币,而且网上转账操作很复杂,没有转账成功。我当时看到姚×包里有6700多元加币,我就问他愿意不愿意把这些钱还给我,他说愿意,但是要在他给我签字的那张欠条里把这笔钱扣除,我就说给他写一个收条,这样我就给他写了一张6700多元加币的收条。我还看到姚×身上有两张银行卡,我又问他银行卡里的钱愿不愿意还给我,他说愿意,我们就去找银行,打算从他的两张银行卡里取钱,后来我们在路边找了一台ATM机,具体地点我说不上来。陆×和另外一个人带着姚×拿着银行卡去取钱,他们回来后,陆×说姚×银行卡里没钱,然后我们就把姚×放在路边,并把他的行李都给他,临走时我还把姚×的护照拿走了,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陆×当时还给了姚×路费,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们把姚×放在路边开车走的时候,大概是11月29日早上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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