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慧仙、梁凤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庞慧仙、梁凤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陆×伙同王×1(另案起诉)因移民纠纷问题,纠集付×、孙×、袁×(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在本市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附近,驾驶车辆强行将被害人姚×带走,将姚×拘禁至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陆×等人将姚×放至本市丰台区方庄桥南中国银行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陆×伙同王×1(另案起诉)等人向姚×身上浇矿泉水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姚×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小范围软组织挫伤;左足踇趾甲床出血,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陆×于2014年3月24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投案。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陆×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陆×非法拘禁姚×的目的是为索取家人被骗的财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本院综合以上情节对陆×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陆×伙同王×1(另案处理)因移民纠纷问题,纠集付×、孙×、袁×(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在本市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附近,驾驶车辆强行将被害人姚×带走,将姚×拘禁至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陆×等人将姚×放至本市丰台区方庄桥南中国银行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陆×伙同王×1等人向姚×身上浇矿泉水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姚×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小范围软组织挫伤;左足踇趾甲床出血,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陆×于2014年3月24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供述:2012年底,我和妻子王×1,还有王×1的姐姐王×2一家想办移民去加拿大,当时王×1通过一个加拿大籍朋友冯俊介绍认识了一个加拿大籍华人姚×,姚×说他所在的公司就是专门办加拿大移民的,然后我们就委托姚×让他帮忙办理移民手续,我妻子王×1还跟姚×签订了办移民的合同。此后我妻子就以转账的形式给姚×打钱,用来给我们办理移民,听王×1说她前后给姚×的账户打了11万加元。2013年9、10月份左右,因为移民一直没有办成,我就有点怀疑了,让王×1去了一趟加拿大,顺便了解一下姚×的情况,并考察一下当地的情况。王×1和王×2、姐夫王×3去了一趟加拿大,过了几天王×1打电话说姚×是骗子,他根本没有办移民的资质。等王×1回来后,我们就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了,上海市经侦总队受理了,从此以后我们就开始打电话、发邮件找姚×,但没有找到。2013年11月中旬,听说姚×要到北京开会,我们觉得这是一个能找到他让他退钱的好机会,在得知姚×住在北京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3003号房间,我就和王×1商量,想到北京找姚×要钱,我跟王×1说姚×是职业骗子,搞不好他北京有人,我们还是多找几个人一起去壮壮胆,让他们帮我们一起去北京找姚×要钱,王×1也同意这么干。我就找公司的员工袁×和我在酒吧玩时认识的一个叫“阿东”的保安,我还让“阿东”再帮我找几个人,让他们跟我去北京要钱,等要回钱后再给他好处,并跟“阿东”说,让他带着找的人于11月27日直接去北京,到北京后给我打电话。11月27日我和王×1,袁×乘坐火车来到北京南站,联系上“阿东”,“阿东”说一共来了四个人,我让“阿东”在中欣戴斯宾馆姚×住的3003隔壁开间房,这样好找姚×。11月28日早上我让王×1去敲姚×房门,直接告诉他是谁,来找他谈退钱的事,王×1去敲门后,姚×不开门,后来我们接着敲门,敲了一个多小时,姚×就报警了,过了会警察来了,后来姚×就开了门,并答应到我房间谈,我们大约谈了1个小时,姚×一直回避还钱的问题,民警让我们自行协商不得发生冲突,民警走了后姚×就又回到自己的房间关上门不跟我们谈了,我们就一直敲门,姚×又打“110”报警,民警先后来了几次,我们和姚×都没谈好。下午3、4点钟左右,我去了附近的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别克车,我租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姚×逃跑。因为当时姚×开始联系人接他了,晚上9点左右,姚×联系到了朋友过来接他,姚×上了他朋友的车后,我和王×1、袁×就打了一辆车跟着对方的车,“阿东”他们开着我租来的别克商务车也在后面跟着,姚×坐的车开出酒店大约二三百米,“阿东”他们的车就把姚×的车给别停了,我们就下车,把姚×坐的车给围起来。我们叫姚×下车,他不下车,后来“阿东”带人把姚×从车的后排座椅上强行拽了下来,并拽到我们的别克车里,同时我们又从那辆车的后备箱里把姚×的一个旅行箱、两个包拿到了我们的车上,上车后王×1坐副驾驶,剩下的人和姚×都在后面,我跟司机说让他开车在附近转转,边转边跟姚×要钱,姚×还是不还钱。我当时已经觉得这么干违法了,我怕被警察抓到,我就给北京的朋友马×打电话,让他帮我借辆车,过了一会儿马×说车已经准备好了,我就打电话给开车的司机,让他约地换车,后来我们换了一辆好像是尼桑的商务车。我们换车的时候好像是29日0时左右。换完车我们继续开车,我在车里跟姚×谈还钱的事,他还是不还钱,我怕市里人多被警察抓到,我就让司机往偏远的地方开,司机就开车走了,后来车开到了一个偏僻的马路上,旁边有个加油站,我们到加油站里买了点吃的和一箱矿泉水,又回到车上。这时我们还是跟姚×谈还钱的事,姚×还是不还钱,后来“阿东”带的3个人中的一个人说‘光说没用,往他身上浇水冻他,让他还钱。’然后我们就把姚×拉到车下,并脱了他的外衣,只穿一件衬衫,然后就往他身上倒矿泉水,边倒边让他还钱,姚×还是不还钱,我们先后往他身上到了三次矿泉水,姚×始终不答应还钱,后来我们怕出事,就把姚×又带到车上,然后王×1跟姚×说知道他在加拿大帝国银行账户里有钱,并让姚×把帝国银行账户里的钱给我们转过来,后来王×1就用手机办转账,但也没能转过来。我跟“阿东”他们商量怎么让姚×还钱,后来我听见王×1说了一声你怎么打我,这时我看见王×1和姚×在车下,我们就赶紧下车,我过去踢了姚×后背一脚,“阿东”带来的人也上去踢他,就把他踢倒了,“阿东”带来的人又上去踢了姚×好几脚,然后我们又把他带到车上。凌晨5点左右我去买早饭,回来的时候我看见王×1正在给姚×写收条,王×1跟我说姚×还了点钱,但具体还多少没跟我说,收条的内容我也没看见。后来我们就吃早饭,我问姚×有没有国内的银行卡,他说有两张国内的银行卡,我就问姚×这两张卡里有没有钱,愿不愿意用卡里的钱还给我们,姚×说他的两张卡里还有点钱,还说愿意把卡里的钱还给我们,然后我们就开车去找银行,后我们在马路边找了一台ATM机,具体地点我说不上来,我们一查姚×的两张银行卡,发现一张里面有10多元钱,另一张有9元钱,我们就觉得没希望要回钱了,我们就决定把姚×放了,在放他之前我还给了他400元路费,放他的地点我说不上来,就在ATM机旁边,当时大约是29日早上6多。临走的时候我还让姚×把他的护照给了我,我跟他说等他还钱的时候再把护照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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