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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14号(2)
2、被害人姚×陈述:我本人是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温哥华市。2012年7、8月份通过朋友介绍,中国上海人王×1和王×2姐妹找到我,要求帮助办理移民加拿大,并帮助在加拿大注册公司,我是加拿大AADHoldingGroupInc.公司董事,这家公司办理加中合作业务和投资服务,她二人与公司签了协议,交了2万加元的定金、4万加元的移民服务费和5万加元的公司启动资金。因为退还移民服务费和公司启动资金的问题,王×1和王×2与我发生了纠纷。2013年11月24日,我从加拿大到北京,入住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2013年11月28日10时许,王×1带了7个男的到我住的酒店找到我,让我退还移民服务费和公司启动资金,当时我没给对方开门,并报了警,民警到场后我开了门,我不知道对方什么时间在我住的酒店的隔壁开了房间,当时来的民警了解情况后让我们谈,我说到对方的房间谈,到了对方的房间后,我跟对方解释说:这是公司行为,如果退钱,我要回到加拿大,同公司商量,解决此事。对方不同意,让我现在就给钱。我在对方房间从12时一直呆到14时,14时许民警再次来到酒店,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我提出回到自己房间,在我回到自己的房间后,对方的人在我的房间门口始终没有走。我很害怕就与加拿大大使馆联系,使馆给了我一个律师的名单,并让我报警。2013年11月28日15时许,我再次报警,称我门口被人看着,不让我出去。民警接警后到了现场,我提出让民警护送我到大使馆或机场,或到派出所也可以。民警说回去请示,就没有再回来。18时许我继续报警,称我的朋友要来酒店接我,我怕对方打我,让民警到场。21时许,我朋友开车到酒店来接我,当时民警在场,陪我由酒店的房间到了酒店的大堂。我在酒店大堂门口上的我朋友的车,21时30分我和朋友开车离开了酒店,从酒店出来后我们的车向东就开了几分钟的时间就被一辆面包车在路上给别住了,对方车上下来几个男的,我当时没有看清人数,他们将我从我朋友的车上拉下来,强行把我拽着推到了面包车里,并将我的行李也从我朋友的车上搬到了面包车上,面包车拉着我向前走。我在车上看到了王×1和六个男的,他们把我推到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两个男的一边一个坐在我的两边抓着我的胳膊,按住我的头,让我的头低下,前面座位上的两个人过来搜我的身,我不让对方搜身,开始反抗,对方就用拳头打我的头和身上,我身上的物品都被抢走了,有我的钱包、护照、6780加元和手机。上车后不久对方就把我的眼镜摘走了,不让我看路。车一直向前开,我不知道车向什么方向开,对方在车上把我携带的行李全部打开,把里面的东西翻了一遍。在我上车有一个小时左右,我被带下车,下车之前,我的头被毛巾挡着,什么也看不见,我被换了一辆面包车,对方的人员没有少,还是王×1和先前的六个男的,而且还多了一个男子。换车后继续开。从2013年11月28日21时30分到2013年11月29日9时许,车一直在路上,途中我被带下车五六次,每次都遭到对方殴打,有两到三次我被带下车时,我的上衣,鞋、袜子和外裤被脱下,只剩下一件单裤,手被对方用我的衬衣向后捆上,在车下他们用凉水浇我,浇我的头和上身,让我跪倒地上,将我打倒在地上,并用脚踩我的胸、腿、肚子等部位,先后有5到6次。对方还称要挖个坑,将我活埋,并准备了尿和屎,要灌我,我害怕了,就答应对方从加拿大找钱给她。王×1找了一个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客服经理,找到我的账号,让我输密码,我开始不同意,对方把我拉下车,拳打脚踢,脱光我的上衣,让我躺在地上,手向后被捆住,向我身上浇凉水,还要灌尿,我最后害怕了,被迫告诉对方了密码,对方就进入我的账户,开始操作。我账户有3.6万加元,我不清楚对方是否从我账户里取钱了。我钱包里还有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对方在我的钱包内找到这两张卡后,问我卡内有多少钱,我说不知道。对方开车找到了一家中国银行,王×1给我她的银行卡号,让我给她转账,经查看我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内有39元人民币,建行卡内有11元人民币。对方让我抓紧退钱给她,就开车走了,我拿着我的行李到银行内报了警,当时时间是2013年11月29日9时30分,后来民警就到了现场。在车上王×1让我打收条,收条是对方写好的,内容是退移民服务费6780加元,并强行让我按了手印,并让我签了名,我不按手印对方就打我,我被迫按了手印和签了名。他们还预先打印好了些字据,我不清楚什么内容,但是都是强行让我按手印和签名的。在2013年10月21日,王×1、王×2曾到加拿大考察时就提出了退还5万加元的公司启动资金,我当时没有退,我个人借给二人2万加元,作为商务考察费用。
经其指认王×1就是带人将其强行带走并威胁其还钱的人;袁×是当时跟着王×1一起来的,将其强行押上车并殴打自己,强迫其签协议。
3、证人王×1证言:2012年年底我通过朋友冯俊介绍认识了一个加拿大籍华人姚×,姚×说他是专门办移民和中国人到加拿大投资的,我就想让姚×帮忙办理移民,后来我就跟姚×签订了办移民的合同,姚×是以他公司的名义跟我签的合同。从2013年年初至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分几次给姚×在加拿大的公司账户上汇款11万元加币作为办理移民的费用。10月底我和王×2、姐夫王×3去了加拿大,到了加拿大温哥华后,我在那咨询了移民顾问和律师,他们帮我在加拿大官网上查了一下,姚×在加拿大没有办理移民的许可证,也就是说姚×没有办移民的资质。我们去了姚×名片上的公司地址,发现公司地址处没有这家公司。后来在加拿大期间我们找到了姚×,让他退我钱,他退了我2万加币,当时还签了退款协议,此后姚×就躲着我,不再见我了。十天后我回到了上海,就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了,上海市经侦总队已经受理了,从这以后我就开始发邮件、打电话找姚×,但是没能找到他。2013年11月,冯俊跟我说姚×要到北京来开会,我觉得这是一个能找到姚×让他给我退钱的机会,并得知姚×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中欣戴斯酒店3003号房间,我和老公陆×商量后想去北京找姚×要钱,我还让陆×再找几个人,帮我一起去北京找姚×要钱,当时我老公陆×就找了他公司的员工袁×。11月27日我们三个人就坐火车来到了北京。到了北京后,陆×说还找了几个人要过来,我们在东城区中欣戴斯宾馆旁边的一个饭店里等那几个人,过了一会儿又来了5个男子,我不认识他们,是陆×找来的,后我们到中欣戴斯宾馆3003号房隔壁开了一个房间。11月28日早上9点我又敲姚×的房门,直接告诉他我是王×1想找他谈谈,但是姚×说很忙,他有会要开,等开完会再跟我谈,拒绝开门,后来我们还接着敲门,敲了一个多小时,姚×说‘你还想去加拿大吗?我让你一辈子也去不了加拿大。’后来姚×就报警了,过了会儿警察就来了,后来姚×就开了门,并答应到我的房间去谈,我们大约谈了一个小时,姚×一直避重就轻不谈还钱的话题,民警让我们自行协商且不得发生冲突,后来我和姚×还是没有谈拢,姚×一直拨打“110”报警,民警先后来了几次,我们也没有谈好,姚×当时要求民警护送他离开酒店,并联系别的朋友接他。我们事先租了一辆面包车,因为怕姚×走了就再找不到他了,我们打算开车跟着他。大约到了晚上9点,姚×的朋友就开车来接他,我就带着袁×打了一辆出租车跟着姚×的车,陆×跟另外5名男子开租来的面包车在后面跟着,姚×坐的车开出酒店大约有二三百米的时候,面包车从我后面超车把姚×的车别了下来,之后我和袁×、我老公陆×以及面包车上下来的两个人一起围住了姚×所乘坐的车。我们让姚×下车,但是姚×拒不下车,并且把车门锁上了,我们打不开门,这时我们面包车上下来的一名男子就用脚踹了姚×所坐的车,然后姚×的朋友就把车门打开了,我们就上车把姚×强行拽下来,拽到了我们的面包车里,我们还从那辆车的后备箱里把姚×的一个旅行箱、一个背包、一个小包拿到我们的面包车上。我们就开车在路上转,边转边跟姚×谈还钱的事,我事先已经准备好了一张机打的欠条让姚×签字,姚×签了字,并说要还我钱,但他就是不具体说怎么还钱,我们开着车谈这事,转了一个小时左右,陆×找马×又借了一辆面包车,我们在一个路边换的车,具体地方我说不上来,换完车后我们就继续开车在路边转。边开边跟姚×谈,后来在一个加油站我们买了点吃的和一箱矿泉水,我们开车在路上又转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让司机朝偏僻点的地方开,司机就把车开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这个地方我不清楚是哪,车停下来后,我们就把姚×带下车跟他谈,姚×还是说没法还钱,后来不知是谁先用我们车上的矿泉水往姚×的身上泼,我就跟姚×说‘你要再不还钱就接着用矿泉水浇你。’姚×还是嘴硬,然后就有人往姚×身上浇水,大约浇了十几分钟,姚×的口气还是很硬,于是我们就又给他拽上车,拽上车之后我就继续和他谈,姚×仍不答应还钱。我又叫两个人继续把他拽下车浇他,就这样车停在一个地方,来来回回把姚×拽下车三四次,往他身上浇了三四次水,这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姚×到最后也仍然口气很硬,他还明确说不会还钱给我,还说我的个人信息他都知道,还说我女儿在哪上学他也知道,我当时听他说这话就挺生气的,我就下车打了姚×的肚子一拳,还踹了他胳膊一脚,姚×当时还手打了我右脸一拳,然后我们这方的人就都下车把姚×推倒在地用脚踹姚×,具体当时都有谁动手打姚×了我不记得了。之后我们又把姚×拽上车,这个时候姚×服软了,同意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退给我,姚×说他的账户是加拿大帝国银行的,于是我就用我的手机上了帝国银行的网站,然后我把手机交给了姚×,让他自己输入了银行的账号和密码,登陆进他账户后,我看到他账户里余额是3.6万多元加币,但这个银行每天只能转账2000加币,而且网上转账操作很复杂,没有转账成功。我当时看到姚×包里有6700多元加币,我就问他愿意不愿意把这些钱还给我,他说愿意,但是要在他给我签字的那张欠条里把这笔钱扣除,我就说给他写一个收条,这样我就给他写了一张6700多元加币的收条。我还看到姚×身上有两张银行卡,我又问他银行卡里的钱愿不愿意还给我,他说愿意,我们就去找银行,打算从他的两张银行卡里取钱,后来我们在路边找了一台ATM机,具体地点我说不上来。陆×和另外一个人带着姚×拿着银行卡去取钱,他们回来后,陆×说姚×银行卡里没钱,然后我们就把姚×放在路边,并把他的行李都给他,临走时我还把姚×的护照拿走了,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陆×当时还给了姚×路费,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们把姚×放在路边开车走的时候,大概是11月29日早上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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