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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14号(4)
9、证人孙×证言:2013年11月份,朋友“阿东”找我跟我说,他朋友陆×的妻子因为办加拿大移民的事被人骗了几十万,陆×打听到骗钱的人正在北京开会,陆×想去找骗钱的那个人要钱,但是怕对方在北京那边有人,想让“阿东”帮忙找几个人一起去北京帮他壮壮声势,这样好向对方要钱。我就同意了。11月底一天,我和“阿东”、付×一起坐火车来了北京,付×也是“阿东”找来帮陆×要钱的,我们在中欣戴斯酒店找到了陆×,跟陆×在一起的还有他妻子和一个男子,陆×跟我们说骗他妻子钱的人是个老头,是加拿大华人,就住在中欣戴斯酒店,我们敲对方房门找对方要钱,对方就是不开门,为了防止对方跑了,我们就轮流在对方门口看着。第二天早上陆×和陆×妻子又去敲对方门,但是对方还是不开门,再后来对方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后,对方才开了门,我们就跟对方谈还钱的事情,但是对方一直回避还钱的问题,民警让我们自行协商不得发生冲突,民警走了后对方又把房间门关上不跟我们谈了。我们就一直敲门,对方又打“110”报警,民警先后来了几次,我们和对方也没能谈好,之后对方就开始打电话联系人,让人过来接他,陆×怕对方逃跑,找来一辆别克商务车。到了当天晚上,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对方联系的人开车到酒店来接他,陆×看对方要跑,就让我们开车跟上对方,这样付×就开陆×找来的那辆车带着我和“阿东”,陆×和他妻子、还有跟他们一起的那个男子打了辆车,开出酒店大约有二三百米左右的时候,陆×给“阿东”打来电话说把对方的车截下来,付×就把对方的车别停了。我们下车把对方坐的车给围起来,叫对方下车,但他不下车,陆×过去把对方从车上强行拽下来,并拽到我们的别克车里,陆×还把对方的旅行箱、包都拿到了我们的车上,我们其他人也都帮着陆×搬对方行李,之后我们都上了付×开的车,上车后陆×就跟付×说让他把车往偏僻点儿的地方开,我对北京的路也不熟,具体开到哪也不清楚。在车行驶的过程中,我们这些人就在车里跟对方谈还钱的事,对方说不还钱,中途我们还换了辆车,换的车是陆×打电话借的,我们是在什么地方换的车我说不上来,换的也是一辆商务车,我们继续在车里跟对方谈还钱的事情,但对方态度很强硬,就是不还钱,陆×就让往偏远的地方开。在途中我们经过一个加油站,陆×下车去买了点儿吃的和一箱矿泉水。再后来付×把车开到一个偏僻的马路上就停下了,具体地方我说不上来,车停下后我们继续跟对方谈还钱的事情,对方还是不还钱,陆×当时生气就把对方拉到车下,脱了他外衣,只穿一件衬衫,然后陆×就往他身上倒矿泉水,但对方始终也不答应还钱,陆×妻子当时也跟对方谈,后来越说越激烈,对方还推了陆×妻子一下,陆×见对方推他妻子就过去打了对方头两巴掌,陆×妻子也用巴掌打了对方身上两下,我和其他人都没动手。然后我们又把对方带到车上,我们继续开车在路上转悠,并继续在车上跟对方谈还钱的事情,后来对方同意先还点钱,并从身上拿出来钱给了陆×妻子,具体给了多少我不知道,陆×妻子还给对方写了收条,对方还说他有两张国内的银行卡,并说愿意把这两张卡里的钱还给陆×,后来我们在路边找了一台ATM机,陆×带着对方下车到ATM机取钱,陆×回来后跟我们说对方卡里根本就没钱,陆×当时觉得没希望要回钱了,就把对方放了,当时大概是早上7点。
10、证人袁×证言:2013年11月份,我和老板陆×、老板娘王×1来到北京,当天晚上又来了三个男人找到我们。之后我们就在旅馆开了房,陆×跟我们说他找人办理出国手续,被骗了钱,骗钱的那个人现在在这住着,咱们向他要钱。第二天我们就敲那个人的门,那个人不开门,之后对方打了“110”,警察来了为我们双方调解此事。后来陆×租了一辆车,我因为照顾王×1很累,陆×就让我在车上休息,我就躺在车上睡觉。当天晚上那个人开车要走,我看见对方是一名老头,陆×就让一名瘦高男子开着我们租来的车把对方别下,这名瘦高男子是从上海来的,陆×和另外两个人就下车把老头拉到我们的车上,后来我们就带着这个老头在北京转悠。在车上我们就向这个老头要钱,之后陆×又打了好几个电话,因为他说的是上海话,我听不太懂。在这过程中,我还下车去给他们买了两次烟和水。后来又来了一辆车,停在我们车旁边,这车是陆×的朋友送过来的,我们车上的人都上了那辆车,继续开车在北京转悠。中途他们几个人下了一次车去银行,过了一会儿就回来了,我没看见他们拿着钱。后来我们就让那个老头下车走了,我们也开着车回上海了。
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姚×受伤后就诊情况,其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12、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护照复印件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王×1持有的姚×个人护照一本。
13、会客登记单证实:王×1于2013年11月28日10时在中欣戴斯酒店会客登记单上签字。
14、证人王×3、王×2、王×1的护照复印件证实:王×3、王×2、王×1曾办理去加拿大的签证,于2013年10月20日进入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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