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2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2014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冬冬,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及其辩护人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3年年底,被告人于×在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向马×贩卖毒品一包。
2014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于×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幸福家园1017号其暂住地内,以500元的价格向马×贩卖毒品一包。
2014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于×在北京市丰台区幸福家园1021号内,伙同他人以600元的价格向郑×贩卖毒品一包,后部分毒品被查获。经鉴定,起获的部分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34克。
被告人于×于2014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对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起贩卖毒品的事实表示认可,对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即其两次向马×贩卖毒品的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2014年7月17日其给马×毒品时,马×给他的500元钱不是购毒款,而是马×还他的欠款;2013年年底其给马×的毒品系白送给马×的,并未收钱。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承认自己吸毒并向郑×贩毒的事实,协助公安抓获其他吸毒人员,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于×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幸福家园1017号其暂住地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马×贩卖毒品(冰毒)一包。
2014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于×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幸福家园1021号内,伙同他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郑×贩卖毒品一包,后部分毒品被查获。经鉴定,起获的部分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34克。
被告人于×于2014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马×的证言:2014年7月17日2时许,我给于×打电话买冰毒。之后我打车到他家,他家在方庄南路金锣锅饭店对面的公寓里,房子是于×租的,具体门牌号我不清楚。我在于×家里花了500元钱买了一袋冰毒。当时于×从一个铁盒子里拿出冰毒给我,我给他500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他给我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0.6克左右,透明晶体。我知道于×吸毒,有毒品。7月18日凌晨,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那里说事情,我去了就被抓了。
马×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马×指出于×就是上述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2、证人郑×的证言:2014年7月17日晚,我在丰台区方庄南路幸福家园遇到了于×,我知道于×也吸毒,于是我就上去说想吸毒,让他帮我找冰毒。过了一会儿,于×来我家,拿了一小袋冰毒,0.7、0.8克的样子,因为我身上没带钱,就向我女朋友瞿×要了600元钱,我再回头的时候,看见于×跟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里,我把这600元钱给了于×,于×转身给了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后那男子就拿着钱先走了。于×跟我聊了两句,说他没有从中挣钱,后于×也走了。他走了之后我拿出冰毒,用我自制的“冰壶”开始吸毒。之后于×又来我家了,我把他之前给我的冰毒分给了他一点。后他又来我家,用之前他给我的冰毒和我的“冰壶”吸食了几口冰毒,吸完之后于×就走了。我把冰壶放在桌子抽屉里,把剩下的冰毒放在了衣橱抽屉里。2014年7月18日0时许,民警来我家把我和瞿×抓了。
3、证人瞿×的证言:2014年7月17日晚,我和男朋友郑×回到丰台区方庄南路幸福家园1021号的租住地,过了一会儿,于×来了,待了一会儿就离开了。我当时在玩游戏,没注意跟他一起来的是否还有别人。之后郑×问我要了600元钱,我也没问他干什么。后郑×用一个塑料瓶子装水,还用一个塑料吸管吸东西,我觉得好奇,就问郑×是什么,他说是冰毒,我也吸了两口就接着玩游戏了。过了一会儿,于×来到我家,郑×把600元钱给了于×,于×也吸了几口之后就离开了。2014年7月18日0时许,民警过来检查,把我和郑×都抓了。
瞿×的辨认笔录证明:瞿×从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于×。
4、证人宋×的证言:于×是我的租客,住在幸福家园1017号房间,他是从2013年6月左右开始入住的。郑×也是我的租客,住在1021号房间,他是从2013年5月开始入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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